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并宣判了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杨某亲属积极赔偿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20万元,有400名左右的集资参与人对杨帆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5年6月左右,该公司在吉林省公主岭市注册成立并组织筹建中金亿信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金亿信公主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乙(已另案处理)。
公司成立以后,被告人杨某与赵某(已判刑)、魏某(已判刑)先后受总公司雇佣担任中金亿信公主岭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运营管理,即负责管理分公司除财务以外的所有业务和人员,以及负责公主岭分公司与长春公司、北京总公司的联系业务。
周某、史某(均已判刑)任公司团队经理,负责管理其团队业务员日常工作。
孙某、陈某、王某、冯某、郝某等人(均已判刑)任公司业务员,负责对外宣传、招揽集资参与人购买其公司理财产品。
该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发放传单、电话推广、推介会等公开形式,以高额利息、保本付息为诱饵,承诺投资到期后还本付息,并在火车站、公园、银行等人流量大的地点向不特定人群开展理财业务,面向社会公开宣传“亿信宝”“月月丰”“单季盈”“半年盈”“月富通”等投资产品,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投资人签订协议、交纳投资款后,公主岭分公司将集资资金全部汇入中金亿信北京公司李某甲账户。协议到期后,北京公司根据投资人提供的收款信息将本息退回投资人。
2015年7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杨某在担任中金亿信公主岭分公司负责人期间,该公司向不特定人群宣传投资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160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 3141万元,杨某从中获利52万元。
案发后,杨某向公主岭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在提起公诉前,杨某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42万元,在法庭审理阶段,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亲属积极赔偿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20万元,有400名左右的集资参与人对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发放传单、推介授课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资金安全、保本高息,借此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杨某虽受雇于中金亿信北京公司担任公主岭分公司负责人,但公主岭分公司的办公费用及人员工资均由北京公司支付,理财产品和宣传方式均由北京公司制定,集资参与人亦与北京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并将资金全部转入北京公司负责人李某甲个人账户,故根据杨某在中金亿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全案中所起作用,在量刑时对其从轻考虑。
鉴于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又鉴于杨某亲属在本案提起公诉前代为退缴其全部获利,部分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取得集资参与人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
因杨某的犯罪行为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目前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比较修正前后的条文规定,修正前的刑法和解释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较轻,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杨某进行判处。
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追缴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2万元以及在审理阶段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按比例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责令被告人杨某在其参与数额人民币30,68万元与其上线相关责任人以及下线团队负责人、业务员共同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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