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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雷”案件中,对员工的判决案例

“爆雷”案件中,对员工的判决案例 财富预警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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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同地域对非吸或集资诈骗案件判决案例各有不同,本次选取城市有北京、上海、山东、浙江。
不同地域对非吸或集资诈骗案件判决案例各有不同,本次选取城市有北京、上海、山东、浙江
》北京
案例1、2017年1月至2019年5月间,北京鼎利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丰台区等地通过“米e宝”网络平台,大连鼎利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等地通过“心汇金福”网络平台及“季利通”“双利通”等线下理财项目,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期满返还本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其中通过“米e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亿余元,通过“心汇金福”网络平台及“季利通”“双利通”等线下理财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亿余元。
被告人张升某任郑某某(公司实控人)的助理,其工作期间二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为2.4亿余元。
赵某系人事总监,其工作期间二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为2.4亿余元。
李树某系向外寻找客户发放贷款的工作人员,其工作期间二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为2.2亿余元。
吴晓某系培训总监,其工作期间二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为2.4亿余元。
在工作期间,张升某获利人民币231369元,赵某获利人民币165926元,李树某获利人民币200000元,吴晓某获利人民币443160元。
被告人先后于2019年6月15日、8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升某退缴了人民币10万元,赵某退缴了人民币5万元,李树某退缴了人民币5万元,吴晓某退缴了人民币4万元,
在共同犯罪中,张升某、赵某、李树某、吴晓某均起次要作用,都属于从犯;四被告人都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认罚,均构成自首;四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主动退缴了部分款项;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四被告人所犯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升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李树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吴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2、被告人李某某,女,案发前系金蚨恒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控部门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羁押。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3、被告人赵某,男,案发前系金蚨恒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羁押,同年7月19日被逮捕.被告人赵某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295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海
以下案例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1、被告人祝某,女,原系红上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品冠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
2014年8月至2019年10月,红上财富公司在全国多个省、市开设门店,采用口口相传、组织酒会、旅游、拨打电话、产品推荐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推销公司发售的红大宝、红小宝、保理等理财产品,并根据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5%-15%左右的年化利率,以线上线下两个渠道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被告人祝某于2017年8月入职,先后担任红上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品冠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东三区区域经理。在职期间,祝某带领团队共计吸收资金合同金额2.9亿余元,实际吸收金额2.1亿余元,未兑付金额1.0亿余元。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人祝某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2、被告人冷某,男,系祥勇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12日被逮捕。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人冷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以下案例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3、被告人刘某某,男,系祥勇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12日被逮捕。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以下案例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4、被告人王某,女,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星财富公司”)理财经理,经司法会计鉴定,王某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资金30余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山东
以下案例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1、被告人密某,男,原系北京华信仁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8月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密某参与发展集资参与人2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3851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437710元;
另查明,被告人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密某退缴非法所得20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密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2、被告人韦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4月9日被栖霞市取保候审,2021年4月6日被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已经主动退还违法所得105476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韦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以下案例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案例3、被告人常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12日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边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12日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某自2017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担任中安某2临淄分公司业务员,发展客户人数17人,个人业绩合同金额为1835450.50元;被告人边某某自2017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担任中安某2临淄分公司业务员,发展客户人数18人,个人业绩合同金额为139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边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浙江
以下案例公诉机关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1、被告人刘某某,女,上海红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第一营业部负责人兼城市副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于2021年8月1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从境外回国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548760.19元。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来源:资管黑板板综合
(希声财经,专注财富管理行业,擅长排雷,挖掘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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