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章根江等人犯集资诈骗罪等案件(平台公司为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信”平台案)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后,依法有序推进资产处置工作。
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生效刑事判决,对已执行到位的涉案资金依法进行第二次清退,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清退对象
“之信”平台案受损集资参与人。
二、清退金额
本次清退金额为人民币216000000元。根据清退金额除以受损总额,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以其受损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
三、清退时间
2025年1月27日。
四、清退方式
本次清退线上组织,法院通过工商银行为受损集资参与人办理资金清退业务。受损集资参与人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至工商银行网点领取。
五、特别提醒
1. 本次为“之信”平台案第二次资金清退,法院将根据后续执行进展及时清退案款。
2.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验证码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缴费等要求。
3. 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资金清退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如有其他问题,可拨打工商银行服务热线(95588)、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线电话(0571-87393350)、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专线电话(0571-89512638)或就近至工商银行网点咨询。
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5年1月27日
案情回顾:
公开资料显示,浙江之信控股集团始创于2008年,是一家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产业涉及白银工艺品、新能源电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货延期交收交易、融资租赁、投资咨询、互联网应用及研发等多个领域。集团旗下拥有多家分子公司,业务网络覆盖包括北京、广州、杭州、湖州、绍兴等十余个省市、地区。
2019年12月17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对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2021年2月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发布通报称,已有10000余名集资参与人报案;已经查封涉案公司及人员名下800余处(部分房产和土地存在抵押和轮候查封的情况);扣押、查封涉案车辆500余辆(部分车辆存在动态查封的情况);冻结涉案资金8000余万元;敦促业务员退缴非法收入5000余万元;追缴其他涉案款1.5亿余元。
2024年4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之信”平台案受损集资参与人资金清退的公告。第一次次清退金额为人民币580000000元。清退时间为2024年4月11日。
截至目前,“之信”平台累计清退7.96亿元。
2021年11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一份起诉书牵出了之信控股涉嫌非吸案。起诉书称,浙江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销售公司业务员谢某某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2.1亿元,自己获得691万的高额佣金的同时,却导致投资人损失7700万。谢某某日前已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起诉书提到,2012年10月23日, 章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注册成立浙江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4月15日变更为浙江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自公司成立后,章某某(系集团董事长、实控人)伙同虞某某(系集团股东兼执行总裁)、孙某某(系集团副总裁和财务部门负责人)、付某某、徐某某等骨干人员,明确分工,相互配合,由孙某某随意寻找投资项目并设计出理财产品原型,由付某某和徐某某带领各自团队根据理财产品原型,虚构事实、捏造项目数据,包装成高额回报的融资虚假标的。随后他们以借款融资用于项目经营为幌子,由虞某某带领销售团队,采取口口相传、推介会和路演等方式,承诺7%-16%不等的年化收益,鼓吹项目前景,作虚假宣传,骗取投资者信任,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
经审计,自2012年至案发,章某某通过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330余亿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人民币100余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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