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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人事任免,这些用词可千万要分清!

报道人事任免,这些用词可千万要分清! 传媒茶话会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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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选举任免用语是特定的、法定的,不可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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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媒体在报道人事任免的新闻时,通常会运用到一系列专业且特定的词汇,而用词的选择和准确性,关系到信息的清晰传达、公众的正确理解以及政府形象的塑造。

然而,在实际新闻报道过程中,不乏出现相关词汇混用、误用等不规范问题,如“进一步使用”是否能用“提拔”替换?“免职”与“撤职”是否等同?

鉴于此,本文对人事任免报道中常见的词语进行了梳理与总结,希望能为媒体提供一些参考。


任命篇


选举任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任命用语,是特定的、法定的,不可混用。

1.“提拔”与“破格提拔”

“提拔”,也称干部晋升,指干部职务、职级的晋升,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比如,科员提拔担任副科级职务,正科提拔担任副处级职务。


“破格提拔”,是党政领导干部常规选拔任用的重要补充,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2.“另有任用”

“另有任用”,是领导干部任免公示及新闻报道中常见的表述。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等法规条例中,并未对“另有任用”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某地市级纪委监委组织部副部长解释称,“另有任用”往往伴随着一个等待期,“是组织部门的一种缓冲手段,相当于‘后面再说’的意思,有重用,也有平调任职等情况”。
  



3.“进一步使用”

在近期一些领导干部人事任免报道中,经常看到“进一步使用”的表述。



2019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与2014年版对比发现,“进一步使用”是条例修订更新后的专用说法,不能用其他表述替换。

虽然,在《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等干部人事工作的基础性文件中,均出现了“进一步使用”的表述,并常和“提拔”并列使用,但各类文件中却未对“进一步使用”进行明确解释。

据中共广东省委机关刊《南方》杂志官方报道,实际运用中,“进一步使用” 通常被解释为干部自身级别不变,新任一个更重要的岗位的任免程序。可见,尽管,“进一步使用”并不等同于“提拔”,但在选拔任免程序上,很多与“提拔”是一致的。

免职篇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免职”“辞职”“降职”是领导干部人事任免工作中常见的表述。

1.“免职”

“免职”,是人大常委会,对由它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人员免去职务的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免职”并不是一种处分手段,而是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只是意味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属于正常的人事任免安排。


2.“辞职”

“辞职”,是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本人主动提出辞去自己所担任的职务。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3.“降职”

“降职”,是降低职务、职级,性质上是一种组织处理方式。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除了上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中提到的“免职”“辞职”“降职”三个常见词语,“罢免”“撤职”“撤销党内职务”也属于领导干部人事任免中的规范性表述。

4.“罢免”

“罢免”,是相对选举而言的免职方式。被选出的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需免去其职务的,由选举他的机关、选区罢免。


5.“撤职”

“撤职”,是指对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人员有违法违纪或严重错误行为的处置方式。

撤职,性质上是一种行政处分,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一种重要监督手段。



6.“撤销党内职务”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撤销党内职务”,是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中的一种,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这些“任免”表述也要注意


任免,通常指领导干部的选拔任命和免职的合称。

“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方式,但三者有严格区别,不能张冠李戴。

媒体在报道时,如何区分三者的使用情况?

1.“任免”

任免,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两院”正职领导人的提请,任命同级人大常委会机关、“两院”副职等有关人员担任某一领导职务或者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2."决定任免"

决定任免,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政府正职领导的提名,作出由某人担任国家机关的某一领导职务或者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国家机关职务的决定。


3.“批准任免”

批准任免,是指对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作出的任免事项予以批准认可,履行同意手续。现行的法律规定,只限于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行使,这是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决定的。


本文综合自微信公众号:共产党员、贵州人大、官察室、南方杂志

参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

https://www.gov.cn/zhengce/2019-03/17/content_5374532.htm

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images/2023-12/28/04/rmrb2023122804.pdf

主编:刘娟

撰稿、编辑:陈湘

校对:李媛、毛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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