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事会意见建议督办管理办法
为了完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监事会的监督履职效力,切实有效落实监事会意见或建议,促进监事会履职的充分性、有效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监事会的监督履职效力,切实有效落实监事会意见或建议,促进监事会履职的充分性、有效性,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意见或建议督办管理是指对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行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发展前景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跟踪、督促落实、反馈等全流程进行的管理。
第三条督办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建设可行、落实到位、反馈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监事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章 流程管理
第八条 督办工作分为抄告、办理(承办、协办)、催办、办结、反馈、评估等流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 抄告。监事会办公室根据监事会及其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调研等履职行为记录。及时对各监事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进行整理,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XX银行监事会提议督导单》送分管行领导签批,并依据签批意见,传递至相关部门(机构)进行落实。
第十条 办理。
(一)承办(协办)部门(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办公室反馈承办(协办)的意见及落实方案等。
(二)办理应遵循及时、有效原则,对立即可以落实的意见或建议,及时有效落实到位;对无法立即落实的,应制定切实有效的落实方案,明确落实期限、措施及时间安排等。
(三)承办(协办)部门(机构)对意见或建议存在异议的,由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异议进行说明和反馈;监事会会办公室将反馈情况向分管领导进行报告,并依据签批意见,及时向相关监事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 催办。监事会办公室应及时跟踪相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并进行全程催办。对紧急、重要事项要随时催办,一般事项可以通过口头、电话等方式进行催办。
第十二条 办结。
(一)承办(协办)部门(机构)按要求有效落实意见或建议后,应及时向监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办结报告及证明资料。
(二)监事会会办公室对相关办结报告及证明资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可退回重办;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将落实情况提交监事会审阅。
(三)监事会办公室应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对符合要求的,同意办结;对不符合的要求,可退回重新办理。
(四)对逾期未落实的,监事会办公室应下达催办通知;对拒不落实、不及时反馈、流于形式等现象,监事会办公室应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机构)、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银行监事会意见或建议督导单
附件二:银行监事会意见或建议反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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