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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什么是银行“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附:议事规则!

学习:什么是银行“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附:议事规则! 佳信金融资讯
20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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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学习:什么是银行“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附:议事规则

什么是“三重一大”制度?

2010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了实施意见。

“三重一大”事项

三重一大 事项,是指本行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应当由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本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本行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本行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本行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本行中层以上干部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本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信息技术水平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维修改造,处置和核销重大资产,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本行所规定的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重一大”决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规范决策。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按规定提交相应会议审批。

(三)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决策专断。

(四)科学决策。决策前应当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公示等程序。

本行三重一大事项由本行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主体根据各自权限进行决策。本行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党委研究讨论作为前置条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经本行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各决策主体按相应程序作出决定。

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问题;

2.研究决定党委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讨论、检查党组织自身建设工作,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研究本单位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3.研究制订和修改本行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经营方针和改革方案;

4.研究制订和修改本行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关停并转等重要事项以及对外合资合作、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方案;

5.研究确定本行年度经营目标;

6.研究制订和修改本行重要经营管理制度;

7.研究本行安全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安排,及其有关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

8.需要本行党委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研究决定本行机关部门副职以上干部人员的选拔、任免等事项;

2.研究决定本行干部队伍建设及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

3.研究决定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以及党派组织、人民团体负责人的推荐;

4.研究推荐本行董事会董事、股东大会职工代表;

5.需要本行党委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研究本行年度投资计划及重要项目安排;

2.需要本行党委决策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研究制订和调整本行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2.研究决定本行对外捐赠、赞助、公益慈善等涉及社会责任,以及企地协调共建等对外关系方面的事项;

3.需要本行党委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或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制定和修改本行章程;

2.审议批准行业自律管理和激励约束制度办法;

3.审议批准本行发展方针和工作规划;

4.对本行注册资本金增加、减少和调整作出决议;

5.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6.审议批准行业服务费用的收取与分摊标准;

7.审议批准本行利润分配方案;

8.审议批准本行内设部门和人员编制总体方案;

9.审议科技发展基金年度筹集方案、基金终止后的清算方案;

10.审议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筹集方案;

11.审议需要本行股东大会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选举或更补董事;

2.审议需要本行股东大会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决定聘任或解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审议批准科技发展基金筹集方案;

3.审议需要本行股东大会决策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审议批准本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预算外调整、大额项目支出、大额捐赠及系统内定向扶持方案;

2.审议批准XX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

3.审议批准科技发展基金年度收益使用方案;

4.审议需要本行股东大会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董事会审议或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制订行业自律管理和激励约束制度办法;

2.制订本行发展方针和工作规划;

3.制定行业风险管理制度;

4.制定本行服务业务范围、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5.拟订行业服务费用的收取与分摊标准;

6.制订本行利润分配方案;

7.拟订本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订本行内设部门和人员编制的总体方案;

9.制定本行内设部门及派出机构设置的具体方案;

10.拟订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11.需要本行董事会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

2.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行长、和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由行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等;

3.需要本行董事会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拟订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2.需要本行董事会决策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制订本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预算外调整方案、大额项目支出、大额捐赠及系统内定向扶持方案;

2.审议批准年度流动性风险互助资金决算报告;

3.审议批准科技发展基金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报告;

4.需要本行董事会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审议或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拟订本行基本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2.拟订本行内设部门和派出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具体职责;

3.拟订行业风险管理制度;

4.研究本行深化改革、综合考评、业务发展、财会管理、人力资源、教育培训、科技信息、合规管理、安全保卫、风险管理、稽核审计、案件防控以及本行内部管理等方面需要集体研究的工作事项;

5.需要本行XX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审议年度集中采购计划草案;

2.审议年初未纳入采购计划、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或虽已纳入集中采购计划但实际采购金额与计划出入较大的项目;

3.审议批准本行集中采购项目预算含税金额在XXX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申请报告;

4.审议批准车辆购置与处置;

5.审议批准房屋建筑物的购置、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工程类项目及其处置;

6.审议批准本行单项或单次预算金额X万元(含)以上、单项或单次预算金额X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采购及处置;

7.需要本行XX决策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三)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审议批准未超出本行总体预算额度的各部(室)、直属中心、派出机构追加预算事项;

2.拟定预算外调整方案;

3.审议批准流动性风险互助资金的使用;

4.审议流动性风险互助资金决算报告;

5.审议科技发展基金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报告;

6.审议批准风险化解资金的使用;

7.需要本行XX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研究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要的规章制度等事项;

2.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选举产生本行股东大会职工代表;

2.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决策方式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职责范围确定决策机构,并以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方式作出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按程序予以确认。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意见。进入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XX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进入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XX会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三)研究本行改革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等,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包括会前、会中、会后三部分,一般应当包括调查研究、论证评估、酝酿沟通、会议召开、充分讨论、规范表决、组织实施、监督执行、责任追究等环节。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提交议题的职能部门应深入调查研究,按照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XX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策范围制定详实的议案。

对拟决策议题,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涉及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法律事务的内容应由法务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把关。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事先就相关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征求纪检监察组或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参与决策人员之间、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决策事项议案及调研报告、可研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应经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按有关规定提前送达,保证其在会前充分了解相关情况。职代会决策事项应将有关情况按规定提前印发给职工代表。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出席人数应达到规定人数方可召开。无正当理由,决策人员不得缺席决策会议。因故未能出席会议,以委托方式参与决策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决策会议应按照规定实行召集人制度,由指定的召集人履行会议召集、主持等职责。

对提交会议审议决策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要作出有关说明,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决策人员对决策事项应明确行使表决权。议案通过的人数和表决权应符合有关规定。决策人员应当慎重表决。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包括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意见、决策结论等。会议纪要、决议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资料应存档备查。

“三重一大”事项的落实,应按照领导班子分工确定牵头领导、工作部门及责任人,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以下情况执行特别程序:

(一)集中采购、信息系统建设等专业性很强,有制度规范审批决策程序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重要人事任免按照j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纪律要求

本行党委、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成员个人不得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所有成员应当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策结果。如果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紧急情况必须临时动议的,动议人应当书面陈述理由,并作为会议资料保存。与会过半数(含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中,对于有实质性争议事项,应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原则通过但具体事项尚需完善的,分管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应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会人员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建立回避制度,在讨论与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应公开或公示的事项,应按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与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情况,或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负责执行的职能部门要及时提出意见,提请作出决策的有关会议进行调整。需要调整的决策,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本行党委书记、董事长为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本行党委副书记、行长为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行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委接受上级巡视、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社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除外。本行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接受省委及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行党委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要求、本行规章制度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

本行纪检监察组应把执行“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监督的重要内容。

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机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相关部门可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向有关机构报告。

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

(一)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制度规定的;

(二)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替代集体决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又不及时报告,以及虽事后报告但经集体决策程序认定临时决定不正确的;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程序的;

(四)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广泛征求意见或充分调研论证而导致决策失误或产生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的;

(五)职能部门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责任、未提供真实情况和完整的可行性方案或知情不报而导致决策失误的;

(六)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七)在决策执行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和部门发现与有关政策规定不符、脱离实际等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的;

(八)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益关联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九)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标程序的;

(十)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会议纪要、决议不规范甚至篡改、销毁的;

(十二)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对违反本条规定并造成损失的行为,依据《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党员领导干部和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未造成损失的,依据本行内部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对依法合规、尽职尽责,因客观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损失的,可以免除决策主体及其决策人员的责任。对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决策成员,免予责任追究。

《银行银行党委“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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