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份公告复盘蒙商银行承接包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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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筹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蒙商筹报〔2020〕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筹建蒙商银行,银行类别为城市商业银行,发起人股东资格由内蒙古银保监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
二、你筹建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筹建事宜,筹建期间接受内蒙古银保监局的监督指导,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内蒙古银保监局提出开业申请。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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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保监局关于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你筹备工作组《关于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开业的请示》(蒙商筹报〔2020〕14号)、《关于杨险峰等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蒙商筹报〔2020〕1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
二、核准机构名称: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蒙商银行”)。
三、核准机构住所与营业场所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
四、核准注册资本为200亿元人民币。
五、核准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蒙商银行承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外汇、信用卡、基础类衍生品、资产证券化等业务资格,同意蒙商银行承接包商银行的理财、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业务。
七、核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核准杨险峰、乔俊峰、唐立峰、奇跃成、孙彬、邹刚、廉保华、张少云、王永董事任职资格;核准刘萍、李曙光、孟兆胜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核准杨险峰董事长任职资格;核准乔俊峰副董事长任职资格;核准乔俊峰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廉斌副行长任职资格。
九、同意蒙商银行收购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辖区242家分支机构,并将收购的分支机构变更为蒙商银行新设分支机构。核准蒙商银行新设分支机构开业(机构名单及住所见附件)。上述分支机构可以从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并经蒙商银行总行明确授权的业务。
十、同意蒙商银行承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村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股权,具体股权变更手续按相关监管要求执行。
十一、你筹备组要统筹做好各分支机构业务、人员、系统等交接工作,确保分支机构对外经营不停、业务不断、服务如常。
十二、你筹备组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蒙商银行总行和呼和浩特地区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到属地银保监分局领取所在盟市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并缴回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辖区各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
十三、你筹备组应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于市场监督、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局及属地银保监分局报告相关情况。
十四、蒙商银行及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未尽事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附件: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情况表(略)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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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会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内蒙古自治区内的8家发起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共同发起设立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商银行)。蒙商银行已于2020年4月30日设立,注册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蒙商银行系一家城市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亿元,股份总额为200亿股,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如下:
注:上表所列各股东持股比例相加之和不等于100.00%,系四舍五入所致。
蒙商银行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杨险峰,行长为乔俊峰。蒙商银行的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蒙商银行的经营宗旨为:扎根所在区域,依法稳健经营,建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区域性城市商业银行。
蒙商银行将充分发挥股东背景优势,并引入国有大行、上市城商行长期丰富的管理经验,坚持扎根本土、聚焦内蒙区域,全面履行社会责任,增强地区金融发展活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足区域金融需求。
蒙商银行收购承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的情况见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组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的公告》。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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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组报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拟将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分别转让至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商银行)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银行)。
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受让方基本情况
(一)蒙商银行的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亿元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杨险峰
行长:乔俊峰
成立日期:2020年4月3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MA0QNTD751
(二)徽商银行的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121.55亿元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行长:张仁付
成立日期:1997年4月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46613
二、本次业务、资产及负债转让范围
包商银行本次业务、资产及负债转让的总体原则为: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由蒙商银行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由徽商银行承接。包商银行债权人持有的未由存款保险基金提供保障的债权,不在本次承接范围内,仍保留在包商银行。相关情况如下:
(一)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个人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等,下同)由蒙商银行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个人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
(二)包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和对公理财产品均由蒙商银行承接。
(三)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对公存款业务、同业负债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区外各分支机构的对公存款业务、同业负债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
(四)包商银行对公贷款业务、表外业务(包括保函业务、信用证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表内外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按照客户/底层资产融资人注册地划分,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前述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注册地在区外的前述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其他同业资产类、金融市场相关资产类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
(五)包商银行的托管业务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中间业务(包括代销国债、保险、基金、信托及其他资管产品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及现金管理业务等)由蒙商银行承接,区外各分支机构的中间业务(包括代销国债、保险、基金、信托及其他资管产品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及现金管理业务等)由徽商银行承接。
(六)包商银行的股权投资由蒙商银行承接,蒙商银行履行对包商银行投资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责任,以及包商银行所发起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责任。
少量未按照上述原则转让的对公类业务、资产及负债,将另行通知相关客户及权利人。
上述承接涉及的后续事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
三、本次业务转让后的客户相关权益保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包商银行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按照上述原则分别由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承接。因银行系统切换和标识、凭证、印章的更换等工作尚在进行中,客户及相关权利人仍可继续至包商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也可继续通过包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业务,客户及相关权利人办理各项业务不受影响。包商银行、蒙商银行以及徽商银行将共同维护客户及相关权利人的各项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监督各方做好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咨询方式
如对本次转让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通过电话或者书面方式向包商银行、蒙商银行或徽商银行提出,并由相关银行予以处理。
(一)电话方式的咨询,可拨打以下任一专线服务热线:
1.蒙商银行/包商银行专线服务电话:95352
为便于客户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提出咨询和意见,蒙商银行和包商银行暂使用同一专线服务电话。
2.徽商银行专线服务电话:40088-96588
(二)书面方式的咨询和意见可以寄送至以下任一地址:
1.包商银行
联系人:包商银行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邮编:014030
2.蒙商银行
联系人:蒙商银行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
邮编:014060
3.徽商银行
联系人:徽商银行办公室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邮编:230001
特此公告。
5
1.蒙商银行与包商银行是什么关系?
2019年5月24日以来,包商银行被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依法接管已近一年。在2019年6月完成大额债权收购与转让后,7月-9月完成了清产核资,10月起接管领导小组启动了包商银行改革重组事宜。为稳妥处置包商银行风险、最大限度保护客户和员工合法权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两级财政及部分区属企业,并引入建设银行、徽商银行等优质机构,发起设立一家新银行(名称为蒙商银行),收购承接包商银行的相关业务、资产和负债。2020年4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了新银行即蒙商银行的筹建申请;4月2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批准了蒙商银行的开业申请。蒙商银行已于2020年4月30日完成工商登记,依法设立。
蒙商银行是新设立且独立于包商银行的法人主体。蒙商银行定位为城市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界定为内蒙古自治区内,回归内蒙、服务内蒙经济社会发展。经营宗旨为扎根内蒙,依法稳健经营,建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区域性商业银行。
2.蒙商银行成立后,包商银行客户原有业务如何划分,如何办理?
包商银行客户原有业务划分的总体原则为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
基于上述总体原则,对于个人客户而言,包商银行北京分行、深圳分行、成都分行、宁波分行个人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代销国债、保险、基金、信托及其他资管产品业务等)由徽商银行承接,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个人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包商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由蒙商银行承接。个人客户通过包商银行“有氧金融”线上渠道或通过包商银行合作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办理的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基金业务,均由蒙商银行承接。
对于对公客户而言,包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对公存款业务、同业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包括委托贷款业务及现金管理业务等)由徽商银行承接,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对公存款业务、同业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包商银行的对公理财产品由蒙商银行承接。对公贷款业务、表外业务(包括保函业务、信用证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表内外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按照客户/底层资产融资人注册地划分,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外的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注册地在区内的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其他同业资产类、金融市场相关资产类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
少量未按照上述原则划分承接主体的对公客户,将另行通知。前述承接涉及的后续事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
自《关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包商银行相关业务按照上述原则分别由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承接。因银行系统切换和标识、凭证、印章的更换等工作尚在进行中,客户及相关权利人仍可继续至包商银行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也可继续通过包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业务,客户及相关权利人办理各项业务不受影响。
3.蒙商银行成立后,包商银行的个人存款如何保障?
包商银行原个人存款分别由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承接后,各项权利及业务办理不受影响,并由存款保险基金依法保障。
4.蒙商银行成立后,包商银行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如何保障?
包商银行原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分别由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承接后,各项权利及业务办理不受影响,并由存款保险基金依法保障。
5.蒙商银行成立后,包商银行原有客户购买的理财产品业务如何办理?
包商银行原有个人理财产品和对公理财产品全部由蒙商银行承接。因银行系统切换和标识、凭证、印章的更换等工作尚在进行中,客户仍可继续前往包商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包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理财产品的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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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行《关于收购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并开业的请示》(徽银报〔2020〕170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收购包商银行北京分行并开业。机构全称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简称“徽商银行北京分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15号”。
二、上述机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总行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三、自批复之日起,请你行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办理北京分行及所辖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并凭相关《金融许可证》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徽商银行北京分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2020年4月29日
7
你行《关于收购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并开业的请示》(徽银报〔2020〕17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收购包商银行成都分行并开业。机构全称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简称“徽商银行成都分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兴路57号力博楼”。
二、上述机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总行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三、自批复之日起,请你行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和达州银保监分局办理成都分行及所辖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并凭相关《金融许可证》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徽商银行成都分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2020年4月29日
8
甬银保监复〔2020〕97号
《关于收购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并开业的请示》(徽银报〔2020〕169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收购包商银行宁波分行并开业。机构全称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简称“徽商银行宁波分行”),地址为:“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676号,百丈东路787、799、809号”。
二、上述机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总行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三、自批复之日起,请你行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办理宁波分行及所辖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并凭相关《金融许可证》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徽商银行宁波分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宁波银保监局
2020年4月29日
9
你行《关于收购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并开业的请示》(徽银报〔2020〕172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收购包商银行深圳分行并开业。机构全称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简称“徽商银行深圳分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8号现代商务大厦1-3楼”。
二、上述机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总行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三、自批复之日起,请你行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我局办理深圳分行及所辖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并凭相关《金融许可证》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徽商银行深圳分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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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银保监会、金融大道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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