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银保监局
关于辖内农村商业银行经营定位
与金融服务能力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各银保监分局,辽宁省联社,沈阳市联社,沈阳农商行,新民农商行,沈阳辖内各联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重要改革举措要求、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引导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坚持正确改革发展方向,科学评价对“三农”和小微企业客户的服务质效,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 强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5号)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48号)相关要求,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辖内各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条 监测考核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采取逐级考核。各银保监分局负责对所辖农商行的考核初评。辽宁银保监局负责对沈阳各农商行的考核,以及对各分局考核结果的复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农商行经营定位与金融服务能力监测考核的指标体系设定、评价程序安排、评价结果通报及应用。
第五条 本办法考核评价辖内农商行在经营定位、金融供给、金融基础设施、金融服务机制、进步程度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二章 评价原则
第六条 辽宁银保监局农村银行处负责牵头组织考核评价工作,确保考核评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注重与有关政策、办法配套衔接,突出发展方向和重点,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对辖内农商行的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采用统一的指标体系。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规范性定义对评价指标进行解释。
(二)差异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监测指标设置不同的分值。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不同机构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三)前瞻性原则。综合考核各机构的指标值与进步度,并将辖内农商行制定的阶段性达标规划的完成情况纳入考核。
第八条 考核评价工作采用信息化手段,通过1104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和省联社信息系统完成数据收集、信息汇总、指标监测和评价分析等工作。省联社对辖内农商行的信息系统有效性、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指标体系
第九条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围绕经营定位、金融服务能力以及普惠金融工作,设5项一级指标19项二级指标,具体如下:
(一)经营定位。含4项二级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各项贷款占比、新增可贷资金用于当地比例、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大额贷款占比等情况。
(二)金融供给。含7项二级指标,主要考核评价涉农与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普惠型农户贷款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扣除重复部分)增速、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农户授信覆盖面、小微企业授信覆盖面、农户与小微企业用信覆盖面等情况。
(三)金融基础设施。含3项二级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农户建档评级覆盖面、小微企业建档评级覆盖面、电子交易替代率等情况。
(四)金融服务机制。含3项二级指标,主要考核评价涉农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支农支小业务绩效考核倾斜度等情况。
(五)进步程度。含2项二级指标,主要考核核心指标达标规划完成情况、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完成情况等。
第十条 考核评价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依据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在考核评价中得0分:
(一)相关业务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被金融监管部门处罚的;
(二)数据不真实,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评价采用按标准赋分方式进行评分,各指标的得分之和即为该农商行坚守定位与金融服务能力得分。单项指标达标即获得相应分值,不达标的单项指标得0分。得60分的农商行为达标机构,60分以下的农商行不达标。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辖内农商行经营定位与金融服务能力的数据监测以季度作为一个周期,情况通报以半年作为一个周期,考核评价以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考核评价工作包括数据采集、复核汇总、初评、复审、情况通报等环节。
第十三条 在数据采集环节,辖内农商行应按时完成各项数据的填报、整理和自查工作,并及时将数据报送至省联社。
第十四条 在复核汇总环节,省联社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通过1104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和省联社信息系统核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重点核实变化异常的数据;
(三)分析核对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
(四)将核对无误的数据汇总后,在相关1104非现场监管报表上报截止日前报送至辽宁银保监局。
第十五条 在初评环节,辽宁银保监局组织辖内各分局对农商行进行考核打分,并在相关1104非现场监管报表审核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评结果报送至辽宁银保监局。考核打分的依据为《辽宁辖内农村商业银行经营定位与金融服务能力考核指标表》。根据工作需要,监管部门可以按一定比例抽取部分农商行进行实地考察和数据核查。任何个人和组织均可以举报考核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相关指标按0分处理。
第十六条 在复审环节,辽宁银保监局对数据质量和初评结果进行审查。对于复审中发现问题,辽宁银保监局可以要求省联社或相关农商行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补充证明和解释材料。如无补充证明和解释材料,或材料不能说明问题的,相关指标按0分处理。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对达标机构予以正向激励。监管部门可以对主要核心指标逐年优化提升且明显好于全辖平均水平的机构,在新业务准入、对外投资及补充资本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对不达标机构实施名单制差异化管理。
对单项核心监测指标不达标的机构,省联社应通过信贷系统采取以下业务限制措施:对贷款占比不达标的机构限制非信贷类业务开展;对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不达标的机构限制其除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以外的信贷投放;对大额贷款占比高的机构可适当限制其1000万元以上贷款投放。
核心监测指标未能全部达标的机构原则上不能评为二级行和标杆行。对多项核心监测指标不达标且长期未有改善的机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省联社或机构高管、现场检查、下调监管评级及限制创新业务试点等监管措施。
对一般监测指标、监管引导指标和本地增设指标不达标的机构,辽宁银保监局将在全辖进行通报提示,同时属地监管部门将督促采取措施限期整改达标。
对各项监测指标提升不明显且持续恶化并因偏离定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管部门将从严从重问责处罚。
第十九条 农商行、省联社及银保监分局在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辽宁银保监局将对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辽宁银保监局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银保监局农村银行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辖内农村商业银行经营定位与金融服务能力考核评价指标表
辽宁银保监局
2019年10月30日
10月15-16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及关联交易与董事会实操要点高级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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