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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保监局《关于做好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银保监局《关于做好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佳信金融资讯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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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大连银保监局关于做好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大连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

大连银保监局

关于做好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促进大连银行业保险业风险防范和处置,维护大连地区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稳定,我局根据《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对进一步强化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一把手”为组长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机构在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二)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制度。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根据本机构和辖区银行保险机构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暴露出的各类安全问题,制定完善本机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制度,明确相应的预防预警标准,并加强跟踪、监测。

(三)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和大连地区特点,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应急处置预案应至少包括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预防和预警机制、突发事件等级界定、应急响应流程和处置要求、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内容。各机构应在制定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原则上各类突发事件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挤兑、围堵、冲击、停业、盗抢等突发事件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四)建立高效稳健的应急处置机制。银行保险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后,应第一时间向上级机构、大连银保监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启动处置程序,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开展调查核查,采取措施开展自救或申请同业援助。在处置过程中应注重做好保密工作和舆情管控,采取有效措施安抚员工和客户情绪,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争取政府部门支持,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相关处置情况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五)建立完善考评问责机制。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突发事件报告和处置工作进行考评,对本机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有效性、报告时效性、应急处置有效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演练情况等开展考核评估。部门或个人因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机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二、报告范围和流程

(一)报告原则

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银行业和保险业分支机构、专营机构(以下简称“被监管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应按照“谁监管、向谁报”的原则,同时向大连银保监局和上级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需要向银保监会报告的突发事件,应按双线报告原则,由被监管机构法人机构和大连银保监局分别报告银保监会。

辖区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专营机构,应向属地银保监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辖区地方法人机构应第一时间将其报送情况向我局报告。

(二)报告范围

被监管机构发生的挤兑、围堵、冲击、停业、盗抢,人员、财产严重损失,系统、数据、网点重大损失,案件、罚没、诉讼、大面积保险索赔、吊销证照等,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需要立即处置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客观、真实、全面地向大连银保监局报告。应报告的突发事件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三)报告主体

事发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被监管机构应严格按照要求向大连银保监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四)首报时限要求

被监管机构应强化突发事件信息首报、先报意识。突发事件发生后,被监管机构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尽快报告信息,向大连银保监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于向其他机构(部门)报告信息的时间。

(五)特殊时限要求

对涉及挤兑、围堵、冲击、停业、盗抢等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不迟于1小时向我局报告信息;对涉及诈骗侵占、丢失泄露、人员异常、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不迟于24小时向我局报告信息。

特别重大、非常敏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力争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相关信息、1小时内书面报告我局。

(六)续报时限

突发事件信息首报后,出现新情况、新变化、新进展或者需要补充内容的,事发单位应在24小时内续报,最迟不超过72小时。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结束或作为常态处理后,不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续报,事发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

(七)报告内容和格式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基本因素应至少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已经产生的影响和损失、应对情况、舆论反映、下一步拟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态势研判等内容。报告统一采用《突发事件信息》(附件2)格式。事发机构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班子成员签发。

三、工作要求

(一)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前将本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和联系人职务、电话等信息(格式详见附件4)、4月30日前将本机构应急预案和年度应急演练计划,通过大连银保监局综合监管平台邮件系统报送我局联系人。

(二)各机构应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严格按照首报时限要求及时向我局和上级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有效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银行保险机构发生以下情形的,由我局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能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发生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的;

3)应急处理过程中拒不服从大连银保监局指挥或工作懈怠延误处置时机的;

4)应急处置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事件事态升级的;

5)未按规定制定、修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的;

6)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7)其他严重影响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形。


附件信息: 【阅读原文查看】

  • 附件1: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报告范围.docx

  • 附件2: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模板.docx

  • 附件3:大连银保监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联系电话.docx

  • 附件4:辖区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联系人.docx


公  众 号:佳信金融资讯(jiaxinedu) 

转载来源:大连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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