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已成为农商银行当前乃至今后较长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而公司治理的核心就是构建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机制,促进农商银行审慎经营、行稳致远,实现可持续发展。农商银行监事会履职是否到位是衡量农商银行法人治理是否有效的核心标准之一。
当前,全国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都已经改制成为农商银行,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已成为农商银行当前乃至今后较长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而公司治理的核心就是构建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机制,促进农商银行审慎经营、行稳致远,实现可持续发展。农商银行监事会履职是否到位是衡量农商银行法人治理是否有效的核心标准之一。但是,从当前情况看,大多数农商银行监事会的履职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缺陷,离公司治理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从而直接影响到农商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下面,笔者就农商银行监事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升监事会履职成效谈几点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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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监事会监督履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组织架构不健全。一是组织结构不合理。银监会《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五条规定: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五十九条规定: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的提名及选举程序参照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提名及选举程序。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农商银行外部监事均没有达到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还有部分农商银行尚未设立外部监事,更有少数农商银行不理解什么叫外部监事,认为外部监事就是除职工监事以外的监事,没有真正意识到外部监事在监事会中的地位相当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地位,缺少外部监事的监事会是不健全的监事会,履职成效必然大打折扣。二是工作机构不完善。《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九条规定:监事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立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由于上述规定是“可以设立”而不是“应当设立”,部分农商银行为了减少工作量或者其他原因选择不设立也符合监管规定,但是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监事会工作职能无法细分,笼统由监事会或者监事会办公室履行监督职责是无法真正监督到位的,还有的农商银行虽然设立了专门委员会,但是专委会主任不是由外部监事担任,使得监督缺乏真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三是人员配备不到位。《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监事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实际工作中,只有少数农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配备了专职人员,多数农商银行并未根据需要配备专职人员或者专职人员配备不足,主要由相关部门人员兼职且仅从事监事会会议筹备的一些简单工作,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职责由于没有专职人员基本处于停摆状态。

履职机制不完善。一是工作机制不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三十六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同样道理,对监事会下设了专门委员会的也应相应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办公室也应当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农商银行虽然制定了监事会议事规则,但是规则内容不够明确规范,部分农商银行设立了专委会但未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还有的农商银行相关议事规则未提交监事会审议表决通过或者虽然表决通过但未正式印发文件,议事规则实际上缺乏应有的效力。二是议事程序不严谨。部分农商银行将监事会及其专委会视同普通的业务工作会议,会议准备工作不规范不严谨,需要上会审议的议题没有以议案形式提交上会,会前未将相关议题提交监事提前熟悉了解,会上临时随意增加会议通知里面没有列举的议题等,议案表决没有按程序实行记名投票表决,只在会议记录簿上记录表决结果,表决结果未按规定形成监事会或专委会决议并及时报送监管部门。三是履职考核不到位。大多数农商银行对监事的履职考核都是通过次年初的履职评价方式开展,没有专门制定日常履职考核机制,导致部分监事除了参加监事会会议和列席董事会以外,基本未参与到农商银行监督履职中来,部分非职工监事每年在农商银行工作的时间连监管规定的最低标准 15 个工作日都未达到,少数监事甚至缺席监事会组织的培训,缺乏约束激励机制的监事会监督效果自然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监督效果不理想。一是监督履职意识不强。从当前情况看,部分农商银行监事会成员对监事会和监事的监督职责认识不到位,认为农商银行设立监事会只是一种形式,监事只是一个虚职,并无实质意义,监事的工作就是参加监事会或专委会以及列席董事会,并没有其他实质性的工作,还有的监事心里想过要监督但是却不知道怎么去监督,慢慢也就没有了监督激情。二是监督履职方式单一。《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十六条规定: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以采用非现场监测、检查、列席会议、访谈、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和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等多种方式。由此可见,监管法规赋予了农商银行监事会和监事形式多样的的监督方式和广泛的监督权限,但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农商银行监事会和监事的履职监督都仅限于参加监事会和列席董事会以及在会上审阅相关资料履行监督职责,少数监事能够通过调研的方式履行监督职责,但是多数监事会和监事因各种原因并未采取包括检查、离任审计和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在内的更加有效的监督方式。三是监督履职能力不足。农商银行监事会成员非职工监事占多数,加上大多数农商银行符合条件的外部监事不足或者未设立外部监事,监事会多数成员对银行业务和风险管理并不熟悉,有的农商银行虽然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事参加培训,但是类似培训一般都是以理论学习为主、实践操作为辅,再加上培训时间短暂、缺乏系统性培训,对提高监事的履职能力帮助有限。
履职评价不严格。一是评价指标不科学。《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事会应当每年对监事会工作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对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目前所有农商银行基本都组织开展了监事履职评价,但是有的农商银行评价指标制定不科学,没有认真按照监事会及监事的工作职责以及监管要求去制定评价指标,监事自评、互评和监事会评价权重设定不合理,有的农商银行评价指标简单粗糙,不能客观反映监事真正的履职效能,还有的农商银行监事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分值设置过低,导致本应评为基本称职甚至不称职的监事结果评为称职。二是评价操作不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事会对监事的履职评价可以包括监事自评、互评和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的监事履职评价结果。有的农商银行对监事的履职评价直接评出一个最终分,评分结果缺乏可靠依据支撑,有的评价不按评价办法或方案操作,评价存在随意性,还有的评价结果没有经过监事会充分讨论,直接由监事会办公室或相关人员评定报监事长同意后作为最终评价结果,甚至有的根据评分标准应当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人为调高分数评为称职。三是结果运用不到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六十二条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四十七条均规定: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向被评为基本称职的监事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监事和被评为不称职的监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罢免。实际工作中很少农商银行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操作,一些明显履职不到位或者依规应当罢免的监事没有予以罢免。

提升农商银行监事会监督履职成效的途径
健全监事会组织架构。一是优化组织结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规定优化监事会组织结构,确保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均不低于三分之一,以保障监事会的独立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同时要严格审查外部监事任职资格,保证外部监事人选符合监管规定和农商银行监督履职要求,同时确保外部监事与农商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得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二是完善工作机构。根据《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规定设立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同时还应根据农商银行监事会工作需要,科学确定单独或合并设立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专委会工作职责,落实专委会工作责任,确保专委会工作质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三是科学配备人员。农商银行监事会下设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齐配足专职工作人员,不能由其他岗位人员兼职,否则监事会工作机构就成为了一个空壳,无法真正担负起监督职责。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和了解银行业法律法规、农商银行业务管理和监事会工作流程,能够胜任监事会监督职责。
完善监事会履职机制。一是健全议事规则。要按照《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制定内容完备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对监事会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都要有详细具体的规定,监事会办公室和下设专委会也应相应制定议事规则或工作细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专委会工作细则均应按程序提交监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以监事会文件印发。二是规范议事程序。监事会及其专委会召开前应当充分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将需要上会审议的议题在会前提交监事熟悉了解,并以议案形式提交上会,会议审议表决的议题应与会议通知列举的议题一致,不得在会上临时增加会议通知里面没有列举的议题,议案表决应当按程序实行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应形成监事会或专委会决议并及时报送监管部门。三是加强履职考核。农商银行除了严格按程序做好监事履职评价以外,还应当结合实际科学制定监事日常履职考核制度,将监事参会情况、工作时间、调研情况、参加培训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及被采纳情况、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挽回资金损失情况等一并纳入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与监事薪酬挂钩,同时作为下届监事会换届是否继续提名的一个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或者在监督履职中为农商银行做出重大贡献的,应当结合实际给予奖励,并将其作为监事会换届优先提名的依据之一,以此促进监事会成员积极履职,创造性地开展监督工作。
提高监事会履职水平。一是提高监事履职意识。农商银行应当经常性地组织全体监事学习《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农商银行章程以及相关业务管理制度,适时组织监事进行专门的监事会监督培训,提高全体监事的监督履职意识,强化监事履职担当。二是丰富监事履职方式。农商银行监事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鼓励、引导和组织全体监事采取非现场监测、检查、列席会议、访谈、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和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等多种方式进行履职监督,还可依照相关法规根据需要采取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或其他人员进行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等方式进行监督,切实提高监督效果。三是提高监事履职能力。针对监事监督履职能力不高的情况,农商银行首先应当把好监事准入关,尽可能提名熟悉银行业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的人员作为监事人选,同时要坚持高标准设立外部监事并达到规定比例;其次是要定期组织监事参加监事履职培训,经常性组织监事参加本行业务相关方面的培训,在制定重要业务管理制度过程中监事要主动参与监督;最后是可以采取以检代训的方式提高监事履职能力,组织监事参与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职方面的检查,在实战中提高监事履职能力。

规范监事会履职评价。一是规范履职评价程序。认真按照《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以及本行章程制定监事履职评价办法,按照有关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监事职责义务科学制定评价指标,合理设置监事自评、互评和监事会评价权重,细化量化各项评价指标,合理界定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分值,确保评价办法科学合理并具备较强的操作性。二是严肃履职评价操作。严格按照有关评价办法规定组织开展监事自评、互评和监事会评价,根据各个项目权重计算出监事综合评分并提交监事会充分讨论后形成最终的监事履职评价结果,坚决杜绝不按评价办法规定操作和人为调整监事评分结果的行为发生,确保监事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符合监事履职实际。三是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对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对被评为基本称职的监事监事会应当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监事和被评为不称职的监事以及存在严重失职的监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罢免。
(作者单位:江西新余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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