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工作指引(2021年修订)》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三亚分局,各监管组,各政策性银行海南省分行、大型银行海南省分行、股份制银行海口分行,邮储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南银行,海南省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南分公司,外资银行海口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海南分公司),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在琼保险总公司,各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海南省银行业协会,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海南省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2021年修订)
2021年12月25日
附件:
海南省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工作指引
(2021年修订)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预防或最大程度地减少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给金融业及其他产业带来的经济损失,预防或最大程度地减轻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给金融消费者权益带来的损害,维护全省金融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及《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海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完善海南省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海南银保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1.3 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然发生,影响全省或省内局部地区(以市、县为单位)金融和经济社会秩序稳定,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适用下列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突发事件;
(2)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银行保险机构、非法开办银行业保险业金融业务及银行保险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突发事件;
(3)涉及重要信息系统出现故障、丢失或泄露重要资料等情况的突发事件;
(4)涉及挤兑、围堵、冲击、停业、盗抢等情况的突发事件;
(5)涉及重要岗位人员失踪失联、突然集体辞职、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涉嫌骗取大额资金、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的突发事件;
(6)其他可能影响海南省银行业保险业正常运行和提供正常金融服务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在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政府协调、部门联动的原则组织实施,各部门及各机构按照自身的权限和职责服从指挥、各司其职,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构建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协同高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1.4.2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常态管理原则,各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加强监测与预警工作,对风险苗头早发现、早报告,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4.3 快速反应、精准应对。海南银行业保险业应坚持及时处置原则,保证发现、报告、控制和救助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启动本单位应对预案,制定科学的应急措施、调度所需资源,及时果断调整金融服务措施。
1.4.4 依法有序、积极稳妥。海南银行业保险业应坚持最小影响和社会责任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将突发事件对业务连续运行、金融服务功能、客户、员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便民金融服务,妥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行业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依法、科学、高效、稳妥处置突发事件。
1.4.5 保密。处置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保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简称海南银保监局)设立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海南银保监局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确定,领导小组的成员为办公室、法规处、统信处、消保处、机构监管处、财会处、纪委办公室、三亚分局、各监管组的主要负责人。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应急领导小组可决定适当调整成员部门。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海南银保监局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局办公室主任。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需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设立相关的专业小组,如情报信息、新闻报道、专家咨询、法律顾问等小组,其具体职能可由相关职能处室承担。
2.2 具体职责
2.2.1 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
(1)统一领导和指挥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决定启动、终止应急预案;
(3)制定突发事件行动方案,必要时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调动资金、物资和调配相关工作人员;
(4)协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参与评估海南省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向海南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海南省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海南省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海南省应急预案》)相应响应级别的建议;
(6)决定重大的处置措施和新闻报道的重大事项;
(7)负责处置工作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
2.2.2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职责
各成员部门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负责处置各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工作事务,并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建议和措施,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2.3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1)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预案的拟定、修改和报送;
(2)接收、处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资料;
(3)建立和维护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预警系统,设定和调整预警指标,指导、督促各银行保险机构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4)收集、保管有关的档案资料;
(5)负责辖内被监管机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辖内银行业保险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工作;
(6)参与评估海南省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海南省应急预案》相应响应级别的建议;
(7)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4 海南银保监局派出机构的职责
海南银保监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并协助海南银保监局及当地政府处置突发事件。
2.2.5 银行保险机构的职责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1)建立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制定、更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报海南银保监局备案;
(2)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对灾难备份等关键资源或重要业务功能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
(3)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监管要求,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依法配合地方政府及法定授权部门的指挥,有序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5)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提供必要的相互协助;
(6)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及时启动相关应对处置工作,确保基本金融服务功能的安全性和连续性,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人群的金融服务;
(7)加强声誉风险管理,做好舆情监测、管理和应对,及时、规范开展信息发布、解释和澄清等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制度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部门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接收各银行保险机构报告等途径,获取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随时补充报告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情况,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
3.2 预警级别
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我省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
(1)一级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将对海南银行业保险业整体运转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2)二级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将对海南银行业保险业整体运转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3)三级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将对海南银行业保险业整体运转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3.3 预警信息处理
3.3.1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报送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银行业保险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对事件形势分析后,由海南银保监局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发布预警。如银保监会监测到突发事件,海南银保监局可根据要求发布预警,或直接启动应急响应。
3.3.2 进入预警期后,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向社会公众等发布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妥善回应社会关注和敏感问题,宣传应急处置及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要求相关应急人员进入待命状态以及其他需采取的措施。
3.3.3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如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已很小,可根据实际情况解除预警。
3.3.4 海南银保监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吸取有关建议和意见,改进预防预警措施,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银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
4. 突发事件等级界定
4.1 界定原则
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所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应按相对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突发事件随时间推移升级后,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序处理。
4.2 等级划分
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海南省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划分为三个等级,即特别重大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Ⅲ级)。
《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以及第十条规定的突发事件,适用于本指引Ⅲ级以上突发事件。
4.2.1 特别重大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Ⅰ级)
(1)银行业发生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县),可能影响全省范围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银行业金融业务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突发性挤兑金融事件及其他可能影响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和提供正常金融服务的事件。
(2)全省范围内发生的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海南省保险业整体运行的特别重大灾害或事故,包括可能造成保险企业偿付危机的、保险财产损失2亿元以上、人身伤亡赔付1亿元以上或被保险人死亡20人以上,或者对保险机构业务产生特别重大影响。
4.2.2 重大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Ⅱ级)
(1)银行业发生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县),可能影响几个市、县级局部地区的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银行业金融业务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突发性挤兑金融事件及其他可能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和提供正常金融服务的事件。
(2)全省范围内发生的或者可能影响海南省保险业整体运行的重大灾害或事故,包括可能造成保险企业偿付危机的、保险财产损失1亿元以上、人身伤亡赔付3000万元以上或被保险人死亡15人以上,或者对保险机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4.2.3 较大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Ⅲ级)
(1)银行业发生的,涉及一个市(县),可能影响某一市、县级局部地区的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银行业金融业务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突发性挤兑金融事件及其他可能影响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和提供正常金融服务的事件。
(2)全省范围内发生的或者可能影响海南省保险业整体运行的灾害或事故,包括可能造成保险企业偿付危机的、保险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人身伤亡赔付1000万元以上或被保险人死亡10人以上,或者对保险机构业务产生较大影响。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
根据突发事件级别按要求进行分级响应,在进行分级响应时,如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趋势的,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更高一级别的应急响应。
5.1.1 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机构启动本机构预案自救,同时在2小时内向当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三亚分局、各监管组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报告海南银保监局。海南银保监局核实情况后,启动预案,开展处置工作,于1小时内报告银保监会和海南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向海南省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海南省应急预案》的建议,积极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共同开展风险处置工作。
5.1.2 Ⅱ级响应
重大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机构启动本机构预案自救,同时在4小时内向当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三亚分局、各监管组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报告海南银保监局。海南银保监局核实情况后,启动预案,开展处置工作,于1小时内报告银保监会和海南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向海南省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海南省应急预案》的建议,积极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共同开展风险处置工作。
5.1.3 Ⅲ级响应
较大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机构启动本机构预案自救,同时在24小时内向当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三亚分局、各监管组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报告海南银保监局。海南银保监局核实情况后,视情况启动预案,于1小时内报告银保监会和海南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向海南省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海南省应急预案》的建议,指导当地派出机构积极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共同开展风险处置工作。
5.2 信息报告
5.2.1 基本原则
事发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谁监管、向谁报”的原则,向当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后,都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及时按要求报送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报告内容要规范,确保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5.2.2 内容及范围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基本因素至少应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发机构的基本经营状况、已经产生的影响和损失、应对情况、舆论反映、下一步处置措施及态势研判等内容,统一采用《突发事件信息》格式报送。
报告范围是《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以及第十条规定的内容。
5.2.3 程序及时限要求
(1)银行保险机构向当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于向其他机构(部门)报告信息的时间。
(2)海南银保监局在接到银行保险机构及派出机构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对需要上报银保监会的,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1小时内上报。
(3)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涉密的,应当通过保密途径报送。
(4)突发事件信息一般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多级同时报告。
(5)涉及下面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①特别重大、非常敏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力争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相关信息、1小时内书面报告当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②对涉及挤兑、围堵、冲击、停业、盗抢等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不迟于1小时向当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信息;
③对涉及诈骗侵占、丢失泄露、人员异常、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不迟于24小时向当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信息。
(6)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首报后,出现新情况、新变化、新进展或者需要补充内容的,一般应在24小时内续报,最迟不超过72小时。
(7)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结束或作为常态处理后,不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续报,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报告相关情况。
5.3 处置措施
5.3.1 银行保险机构
(1)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自救处理。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按规定时限要求向上报上级机构、地方政府、当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按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法定授权部门响应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及时向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急需的金融服务,确保基本金融服务功能的安全性和连续性,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人群的金融服务。
5.3.2 海南银保监局派出机构
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按规定时限要求,向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及时与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宣传主管部门等机构取得联系,在当地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处置突发事件。
5.3.3 海南银保监局
(1)及时启动预案采取措施,成立相关专业小组,对事件采取先期处置:
①收集、分析。通过对常规信息与现场信息的分析研判,了解突发事件目前情况与可能发生趋势。必要时,应指派专人前往突发事件现场临时办公,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②调查、核实。主要调查突发事件的起因、背景,核实事件真实性和造成的损害后果,分析危害性和事件进一步发展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事件,从而制定应急行动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应急措施。
(2)按照应急行动方案,指挥、协调海南银保监局各部门及各银行保险机构进行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应急措施,并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时限要求向银保监会、海南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保持监管工作的连续性、有效性、灵活性,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银行机构受影响情况,适当调整监管工作的具体方式。
5.4 新闻报道
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和实际需要,海南银保监局可适当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或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通过有关媒体对突发事件进行适当报道,以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6. 后期处置
6.1 后续工作
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海南银保监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帮助银行保险机构恢复正常营业秩序,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给银行业保险业和受波及地区社会经济带来的不良影响。海南银保监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对辖区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工作,严防突发事件出现反复。
6.2 奖励和处罚
6.2.1 奖励
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表现突出、贡献巨大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与表彰。
6.2.2 处罚
(1)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对事件的原因及全过程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调查结果,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行政处分、党纪处分乃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6.3 评估与总结
6.3.1 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进行评估与总结,向银保监会及海南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根据总结,修改完善预案。
6.3.2 海南银保监局应针对突发事件处置过程暴露出的问题修改或完善监管措施和风险预警机制,并提出完善相关工作建议,对工作人员进行应对突发事件的培训。
7. 应急保障
7.1 通讯保障
海南银保监局应当建立并定期更新突发事件应急通讯录,明确各级、各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重要岗位设置AB角,确保在紧急状态下不空岗。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应保持通讯畅通。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相应机制。
7.2 文电运转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通畅,不得延误。
7.3 技术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本系统的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技术保证。核心账务系统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对要害岗位的人员,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因人员的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害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7.4 安全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人力资源保障
各单位应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海南银保监局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并进行演练评估。
7.6 经费保障
各级应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经费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经费的来源、使用范围和管理监督措施。
8. 附则
8.1 本指引由海南银保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8.2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南省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琼银监发〔2005〕83号)和《海南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琼保监发〔2008〕5号)同时废止。
附件:
《突发事件信息》.doc
海南省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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