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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银保监规〔2022〕1号|深圳银行业保险业廉洁从业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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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银保监规〔2022〕1号|深圳银行业保险业廉洁从业指引(试行)
佳信金融资讯
2022-02-28
1
导读:深银保监规〔2022〕1号|深圳银行业保险业廉洁从业指引(试行)
深圳银保监局关于印发
《深圳银行业保险业廉洁从业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银保监规〔
2022
〕
1
号
市各银行保险机构、行业自律组织:
为推进深圳银行业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提升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的水平和意识,深圳银保监局制定了《深圳银行业保险业廉洁从业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银保监局
2022
年
1
月
28
日
深圳银行业保险业廉洁从业指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深圳银行业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的水平和意识,促进深圳银行业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深圳银保监局负责监管的辖内持牌银行业机构和保险业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深圳市银行保险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银行保险机构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以及与深圳市保险机构签署代理协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廉洁从业,是指从业人员在开展银行保险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循
“
清风守正、廉洁笃行、诚信为民、厚德致远
”的深圳银行业保险业
清廉金融文化核心理念,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不以任何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廉洁从业管理主体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各部门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相关制度,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代理人管理体系,在人员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制定的廉洁从业相关制度中,应当体现以下要求:
(一)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从业人员在开展银行保险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潜在客户、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给予不正当利益。
按照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属于给予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从业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廉洁从业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责任人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党的纪律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相关方支持配合本机构及从业人员遵守廉洁从业规定。
第十二条
深圳市银行业协会、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等自律组织依据章程、相关自律规则对银行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要求的,深圳市银行业协会、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等自律组织视情节轻重,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制定的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相关制度报送深圳银保监局,并于每年
3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本机构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制度建设、从业人员不当行为及受惩戒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
深圳银保监局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监管评价、评级时,应关注机构廉洁从业管理情况。
深圳银保监局核准董事(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任职资格,以及对上述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关注相关人员廉洁从业情况。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监管规定的,深圳银保监局应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深圳银保监局对中共党员从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按要求通报其所在党组织。
收到行政处罚通报的相关党组织应对被处罚党员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重点关注和分析,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深圳银保监局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违纪违法问题,涉及银行保险机构的,应当向其纪检监察机构或党组织通报情况,并由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深圳银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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