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保定监管分局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巡查办法(试行)保银保监办发〔2021〕56号

保定监管分局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巡查办法(试行)保银保监办发〔2021〕56号 佳信金融资讯
2022-02-02
2
导读:保定监管分局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巡查办法(试行)保银保监办发〔2021〕56号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定监管分局

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巡查办法(试行)

保银保监办发2021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辖内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为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在保定辖区设立的各级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定银保监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保定银保监分局各机构监管科室负责对全辖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保定市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巡查工作;各县(市)监管组负责本县(市)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巡查工作。
第四条  巡查工作实行定期巡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原则。监管部门可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公众举报和投诉反映问题等适时安排巡查项目和内容。
第五条  巡查工作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采取不同的巡查方式。
(一)通知式。监管部门提前通知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或其上级部门,明确告知巡查的内容、时间、巡查单位、需准备的手续和资料,要求配合完成巡查工作。
(二)暗访式。按工作需要或针对特定事项,巡查前不通知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由监管部门独立对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暗访、暗查。
(三)随机式。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重点或公众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以及现场检查后发现问题的纠改情况,对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重要岗位等,随机选择巡查对象,进行突然性检查。
第六条 巡查工作原则上实行滚动式全覆盖巡查,每两年至少完成一次巡查。
第七条  巡查时,监管部门的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规定的《现场巡查通知书》(见附件一)。如需进入被查机构重要营业区域,巡查人员要自觉遵守被查单位的相关规定,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或派出单位介绍信。


第二章 巡查内容


第八条  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重点巡查内容包括:
(一)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新设立机构应在批准的时间内完成筹建并按时开业;已退出市场的机构必须立即停止营业并清理牌匾。
(二)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保险中介机构名称、牌匾应当包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等字样,应当规范使用机构简称,不得混淆与保险机构的概念。
(三)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升格、降格、迁址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的许可证、公章、营业场所悬挂牌匾、营业执照、地址和门牌号码必须与批复文件中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经监管部门批准或同意迁址、更名、合署办公、临时停业、非停业装修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必须按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五)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时报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或履行任职资格报告程序。
(六)开办新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依规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监管部门。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金融许可证,保险机构和保险代理、保险经纪法人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保险许可证及保险中介许可证原件。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加盖法人机构公章的保险中介许可证复印件。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应当将备案表、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当将加盖所属机构公章的备案表、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应加强对许可证的管理与保护,不得塑封、损坏、涂抹,防止丢失。
第九条  监管部门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服务秩序进行指导和规范。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应保持良好的营业秩序。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私密保护的设施应科学有效。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区双录”工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必须持有保险中介许可证,营业场所不得留驻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代理保险产品家数要符合相关规定,代理销售保险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依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和上级管理单位授权文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业务的,应当在相关网络页面及功能模块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上述内容。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对案件风险隐患防控工作进行随机巡查。
(一)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的现金库、重要空白凭证库、柜员尾箱的巡查方法原则上采取委托检查的方式。即责成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内部检查程序和相关规定检查,巡查人员通过监控设备监督检查过程并做好记录工作。
(二)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的警报与报警装置运转是否正常,与公安部门的联网是否保持畅通。
(三)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的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重要岗位、重要部位应实现全覆盖,监控影像要清晰,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要符合相关规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否定期查审录像资料,并做好记录。
(四)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重要岗位轮岗制度执行情况。
(六)自助银行、自助机具的设置和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宣传的标语、横幅、灯箱及其他宣传载体,用语要符合相关规定,营销手段要合法、合规,严禁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第十六条 上级监管部门下达的巡查内容及其他要求或需要巡查事项。


第三章 巡查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 重视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根据需要确定巡查内容,制定巡查工作方案,县(市)监管组巡查工作方案事前抄报对口监管科室。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填写《巡查事实确认书》(见附件二),由被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签字或盖章确认。拒不签字或盖章的应当在《巡查事实确认书》中注明,并记载事由与日期,并由巡查人签字。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巡查工作结束后,如需提出整改意见,要以公文形式及时向被巡查单位下达巡查意见书。各县(市)监管组发出的巡查意见书要抄报分局对口监管科室,对口监管科室视情况对被巡查单位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在巡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巡查报告,各县(市)监管组巡查报告报分局对口科室。巡查报告结构要简明清晰,发现问题的描述要详实,整改意见要明确。
第二十一条  巡查中发现涉及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要做好取证工作,并及时报告,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权限进行处理。各县(市)监管组对巡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提出具体的处罚依据和意见,并报分局对口科室。
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将巡查意见书中列明的问题和违规行为纳入对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范围。监管部门可根据巡查意见书的整改落实情况以适当方式安排后续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档案。巡查档案参照现场检查档案整理,巡查立项审批表、巡查事实确认书、巡查整改意见书、巡查报告、巡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档案的主要资料。同时,在巡查工作中,巡查人员要认真收集、整理巡查的相关材料,将记录巡查过程、反映巡查结果、证实巡查结论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等作为辅助材料归入巡查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定监管分局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保定银监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往期读一读:

1.银行公司治理评估怎么做?解决这168个问题绝对得高分
2.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董监事会/委员会工作模板
3.银行董监高兼任的要求规则梳理!
4.监事会职工监事选举、任职任免、工作职责?
5.30家银行公司治理架构对比。
6.银行董监高年度履职档案
7.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高层履职监督重点
8.银行董监事会及委员会职责与注意事项
9.银行董事会具体职责与权限
10.银行监事会具体职责与权限

公  众 号:佳信金融资讯(jiaxinedu) 

转载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不以盈利为目的,信息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和保持信息完整性;如有未注明作者及出处的信息、图片或素材,请版权所有者联系我们(mrpan02),我们将及时补充或删除,感谢您的辛勤创作;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信息,均为转载,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感谢阅读!请顺手点一下“”和在看”呗!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佳信金融资讯
佳信金融资讯隶属佳信金融培训中心旗下资讯平台。服务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管理咨询、行业研究、金融服务方案设计、银行业各条线培训(定制课程、内部培训、公开课程等)。
内容 6375
粉丝 0
佳信金融资讯 佳信金融资讯隶属佳信金融培训中心旗下资讯平台。服务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管理咨询、行业研究、金融服务方案设计、银行业各条线培训(定制课程、内部培训、公开课程等)。
总阅读2.6k
粉丝0
内容6.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