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银保监局监审联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培育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合规内生动力,形成监管部门与机构内审的风险防控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审联动,是指重庆银保监局与机构内审部门就辖内机构的相关情况进行联系、沟通、合作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开展监审联动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前瞻性原则。监审联动应体现风险防范关口前移,筑实、筑牢内审“第三道防线”,提升机构风险管理预见性。
(二)互补性原则。监审联动应充分发挥双方优势,依托内审扩大监管触及面,依托监管扩大内审信息面,强化引导,提升机构内控合规水平。
(三)有效性原则。监审联动应大力拓展成果运用,强化激励,调动机构充分暴露问题,帮助监管了解处置问题,帮助内审提高审计质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辖内银行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相关机构),包括:
(一)由重庆银保监局依法监管的各法人银行、各保险法人机构、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由重庆银保监局依法监管的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大型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银行重庆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外资银行重庆分行、各专营机构重庆分中心、各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各人身险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各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等各类分支机构。
(三)由重庆银保监局及辖内各银保监分局依法监管的村镇银行。
相关机构在重庆辖内未设立符合监管制度独立性要求的内审部门的,应将本办法要求以适当方式通知对本机构有审计权限的内审部门。
第五条重庆银保监局负责现场检查归口管理的部门为监审联动的工作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重庆银保监局各机构监管处及各银保监分局为监审联动的具体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
相关机构内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与重庆银保监局实施部门的联络对接工作。
第二章监审联动的方式
第六条各实施部门可于每年一季度前,召集相关机构内审部门进行情况沟通,重点交流相关机构上一年度内审工作情况、机构主要风险、实施的风险化解措施及整改情况,年度审计计划及工作打算等。对各法人银行、各保险法人机构,原则上应组织情况交流。
沟通可采取当面会谈形式,相关机构审计部门可根据实施部门要求参加年度监管通报会等重要会议。
第七条各实施部门可通过现场走访参与对相关机构的内部审计过程,了解内部审计的组织方式、审计重点和方法手段,及时交流有关信息,提升机构内部审计质效。
第八条必要时,各实施部门可要求相关机构内审部门针对特定事项开展指定内审。各实施部门应当做好检查指导,对指定内审实行质量控制和评价。
第九条相关机构内审部门应对所开展的内部审计项目建立问题整改台账,追踪审计问题整改,落实销号管理,各实施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阅相关内容。
第十条重庆银保监局与相关机构内审部门应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交流,采用联合培训、交叉培训等形式相互借鉴工作方式、方法和经验,共同加强监管和审计队伍能力建设。
第十一条相关机构接受政府审计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行(公司)性审计的,应及时向实施部门提供相关工作资料和信息。相关机构内审部门应完整、准确掌握相关情况。
第三章指定内审
第十二条各实施部门在年度现场检查立项时,根据年度监管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合规情况、评级情况、系统重要性程度、风险状况、以往检查情况和机构内审部门履职能力等,可针对相关机构提出年度指定内审立项建议,由工作牵头部门纳入现场检查计划一并统筹,形成年度指定内审计划。指定内审立项工作与现场检查立项同步开展,原则上3月底前完成。
各实施部门在必要情况下,可在年度立项前征求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或其他属地银保监局的建议。
第十三条各实施部门可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针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出现突发事件、投诉举报、负面舆情及监管过程中掌握的其他问题风险线索,可在必要时针对特定机构临时发起指定内审项目。
第十四条各实施部门根据立项计划向相关银行保险机构下达指定内审通知书,列明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期间等审计要求和指定内审的发起实施部门及工作联系人等。
银行保险机构在收到指定内审通知书后,应通知相关机构内审部门及时做好与实施部门的对接工作。
第十五条相关机构内审部门应根据指定内审通知书要求组成检查组,合理配备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原则上应由专职审计人员担任,经实施部门同意,也可抽调无利益冲突的机构内部专业人员或聘用符合条件的外部审计机构人员。
实施部门在指定内审过程中可提供数据分析、政策解读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六条指定内审检查组应制定指定内审项目方案,方案应包括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方法、审计样本及抽样比例、审计人员及时间安排等内容,方案经实施部门认可后实施。
第十七条指定内审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应与实施部门加强对检查情况的沟通,及时客观地报告发现的风险和问题,不得隐瞒、截留,并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准确定性。
第十八条指定内审检查组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对被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要求发送至被审计对象和适当管理层。
相关银行保险机构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将报告通过公文系统报送重庆银保监局。
第十九条指定内审检查组应根据机构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指定内审档案资料,包括指定内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等材料及工作底稿、事实确认书等检查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相关工作资料。
第四章监审联动的成果运用
第二十条相关机构内审部门应对内部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对问题整改质效持续跟踪、督促和评价,对未及时整改、整改不力的纳入重点审计关注对象,存在严重情形的,应提出问责建议并再次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重庆银保监局每年度对相关机构监审联动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或监管意见书的重要内容。评估要点包括:
(一)对相关工作重视程度;
(二)与监管部门就重要问题沟通的主动性和充分性;
(三)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能力和揭示风险的充分性;
(四)审计意见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及被审计机构的整改落实情况、问责执行情况;
(五)审计报告等信息资料的报送质量。
重庆银保监局制定辖内现场检查计划时,将充分考虑监审联动评估结果及审计监督整体质效。在同等条件下,对审计评估较好的机构,可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
第二十二条重庆银保监局根据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机构整改问责的实际效果,可约谈相关负责人、下发监管意见,开展监管检查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对于主动报告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的机构,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相关情形的,重庆银保监局在法定权限内酌情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相关银行保险机构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报告,有关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造成审计结论虚假、有误的,重庆银保监局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重庆银保监局在日常非现场监管、市场准入、后续现场检查中,发现内部审计实施过程中存在审计检查人员应揭示而未揭示被审计机构重大合规问题及风险隐患的,可对负责实施审计的内审部门及人员提出问责建议,但有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岗位职责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重庆银保监局相关部门、相关机构内审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随意对外泄漏内部工作信息。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重庆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银保监局指定内审通知书
附件:
重庆银保监局指定内审通知书(参考)
××××(指定内审对象名称):
依据《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7号),经研究决定对你(分)行(公司)开展指定项目审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定内审项目
(一)发起实施部门
重庆银保监局××处(××银保监分局)
(二)审计内容
本次审计系针对你(分)行(公司)20××年至20××年××(事项)的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
1.……
2.……
(三)审计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工作要求
(一)请将上述内容以适当方式通知对本机构有审计权限且符合监管制度独立性要求的相关内审部门。
(二)请相关审计部门及时指定专人与发起实施部门联系,于X月X日前提交详细的指定内审项目方案。
(三)请于X月X日前提交指定内审审计报告。
(联系人:××,联系方式:××)
(本级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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