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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银行员工违规与中介合作收取钱物构成受贿罪

【案例分析】银行员工违规与中介合作收取钱物构成受贿罪 佳信金融资讯
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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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分析】银行员工违规与中介合作收取钱物构成受贿罪

案防不牢,地动山摇。疫情当下,银行员工更要守牢案防这根弦,不能逾越法律合规红线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更不能拿人手短。日前,最高检联合公安部颁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在对部分经济犯罪案件适度提高数额标准的同时,还通过增加犯罪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标准进一步织密刑事追责法网,继续保持对严重经济犯罪从严追诉的态势不放松。

其中,第10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0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一、案件概况

   2011 年至 2018 年期间,苏某先后担任甲银行 A 分行业务五部副总经理、总经理,A 分行一支行(以下简称一支行)党支部书记、行长,甲银行 B 分行一支行党支部书记和行长,B 分行市场拓展五部总经理、三部总经理。

苏某在任职期间,A 分行原行长张某(另案处理)给苏某打招呼,苏某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为贷款中介肖某介绍朱某、谭某、魏某以先导、九峰公司名义违规发放贷款,以及违规向坤宇公司、双翼公司发放贷款。 

苏某为从事过桥资金业务的唐某提供需要在苏某任职银行贷款的双翼公司、格林泰科公司、鑫庆公司的信息,帮助唐某从事资金过桥业务获取高额利息。

苏某非法收受肖某、韦某、李某、蒋某、唐某所送的现金,金额共计 28.8 万元。


二、案件判罚

法院判决苏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要求苏某退缴违法所得 28.8 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三、案件暴露的风险

苏某在受贿过程中,违反了银行信贷从业者不可触碰的四大严重违规问题。

1.利用职务便利为贷款中介介绍的客户获取银行贷款提供帮助

本案中肖某是贷款中介,经原 A 分行行长张某打招呼,认识苏某。苏某及其贷款具体经办人员廖某都清楚肖某贷款中介的身份及介绍的贷款。

2011 年至 2015 年,肖某先后帮助朱某以先导公司的名义在 A 分行贷款 3 次,贷款金额共计 1.4 亿元;帮助魏某以先导公司的名义在 A 分行贷款 2 次,贷款金额共计 0.8 亿元;帮助谭某的双盈公司以九峰公司的名义在 A 分行贷款 2 次,贷款金额共计 1 亿元。

肖某在办理上述贷款的过程中,请求苏某予以关照,苏某明知供货合同等贷 款资料虚假,仍向分行信审部及其工作人员打招呼,帮助其通过内部审批和贷审会。肖某在介绍贷款过程中按照 4%-5%收取费用,朱某、 魏某、谭某分别支付给肖某费用 540 万元、200 万元、650 万元,而肖某为表示感谢,在 2011 年至 2016 年的端午节、中秋节和春节,以拜节的名义,先后 15 次在苏某的办公室送给苏某现金,每次 4000 元, 共计 6 万元。

上述行为提醒银行员工在面对各类贷款中介或融资中介的业务诱惑时要时刻保持警惕,任何走捷径的业务其风险也必然成正比。

2.向资金中介提供本行客户贷款信息,为其从事资金过桥业务提供帮助

本案中唐某以顺科公司的名义,从事提供过桥资金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中介业务。2014 年下半年,唐某为拓展业务认识了行长苏某,并请苏某关照其业务。

自 2015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0 月期间,苏某分别向其提供了双翼公司、格林泰科公司、鑫庆公司需要短期借资金还贷或需要办理承兑保证金的信息,并介绍唐某与上述公司联系, 由其与上述公司商定操作借款还贷或交纳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具体细节,最终唐某获取高额利息 300 余万元。

为了感谢苏某的帮助, 其先后 7 次送现金给苏某,共计 19 万元。

在与唐某的往来中苏某压根没有认识到资金中介的危害,同时也反映出了苏某贪念较重,否则也不会因为唐某到其办公室递个名片, 就成为一起吃饭打麻将的朋友了。实际上,资金中介和贷款中介与银行员工打交道的目的都是相同的,即利用银行员工手中的贷款权为其谋利,任何因为权力而结成的利益同盟,或者称为权力利益朋友,都是不牢靠的,且危害极大,对于这样所谓的朋友,银行员工要始终保持距离,提高警惕之心。

3.违规发放借壳公司贷款

本案中透过苏某收取贷款中介肖某、资金中介唐某好处的细节, 发现苏某在此过程中还存在违规发放借壳公司贷款问题。

因苏某先后帮助肖某介绍的朱某以先导公司的名义在 A 分行贷款 3 次、贷款金额共计1.4 亿元;魏某以先导公司的名义在 A 分行贷款 2 次、贷款金额共 0.8 亿元,由此得出朱某、魏某都是借先导公司的名义来获取银行贷款,均属于借壳贷款。

此外,鑫庆公司以采购药品的名义,用吉信公司未开发的一块土地做抵押,到一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资金鑫庆公司用三分之一,吉信公司用三分之二, 据此判断鑫庆公司贷款也是借壳贷款。

借壳贷款顾名思义就是自身满足不了银行贷款条件,借助于他人公司的名义来获取贷款。对于借壳贷款,只要银行信贷从业者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贷前调查,是完全可以发现的,借壳贷款能够发放成功几乎都是由于银行员工的协助才能实现。由于借壳贷款危害较大,各家银行都会明确禁止发放借壳贷款,多数情况下银行员工只要发放了借壳贷款,很大程度上就已经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

4.明知贷款客户存在财务数据、贷款用途等问题,仍同意贷款

本案中苏某明知坤宇公司财务报表数据、贷款用途方面有问题仍同意发放贷款,并在银行主张债权时尽量少主张导致银行形成 300 多 万元的不良债权,皆由于苏某先后 10 次收取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的好处共计 2 万元。

同样在办理双翼公司贷款过程中,苏某违反规定简化调查,直接在原同事撰写的调查报告基础上进行修改,安排双翼公司更改财务报表数据,对贷款用途把关不严,没有对购销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贷后检查流于形式,且办理的全部都是流动贷款(原来授信方案是流动贷款加承兑汇票,后来改为少部分存单质押贷款加流贷),为双翼公司节省了财务成本,也是出于苏某先后 8 次收取该公司员工蒋某的好处共计 1.8 万元。

苏某在明知贷款客户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依然发放贷款,首先已经构成了违规放贷,同时根据贷款客户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其是否为严重违规,一旦涉及严重违规,那么同样可能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四、案件启示

俗话说:“无事献殷情,非奸即盗”,当客户或者相关人员要给予银行信贷从业者好处或进行利益输送时,并非因为银行员工人格魅力高到让人产生敬仰,说白了还是看中了银行员工所处的贷款岗位所拥有的贷款权。正因如此,一旦事发或当利益无法得到满足时,相关人员一定会第一时间说出内情。

本案中的银行员工苏某受贿 28.8 万元的案件,尽管受贿金额不大,但案件的细节却反映了银行信贷从业者不可触碰的四大严重违规问题,值得银行信贷从业者引起警醒。同时,对照银保监办发〔2021〕 123 号文关于“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有关工作的通知,对银行业的合规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

1.聚焦风险漏洞,加快补齐内控合规管理短板

从机构自查和监管检查情况看,贷款“三查”仍然存在不尽职、 统一授信管理不到位、销售适当性要求执行不力等情况。银行应明确重要业务的风险控制点和管控措施,增强系统关键节点的刚性控制, 强化制度执行和监督评价,加强声誉风险管理。围绕近期风险事件,深入排查内控缺陷,加大日常检查巡查力度,强化对分支机构和各经 营单位的管理约束,对屡查屡犯、整改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处理,从根源上整治虚构贸易背景、授信审查不严等顽瘴痼疾,切实提升风险管控水平,彰显内控合规管理建设成效。

2.狠抓人员管理,强化常态化异常行为监测排查 

针对银行重要岗位关键人员管理有效性不足,案件风险事件频发。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岗位有效制衡,规范不相容岗位管理,严格落实重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及任职回避等监管要求,将相关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中。要强化员工劳动合同管理,严厉打击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经商办企业等行为。要提升操作风险的监测预警能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针对重要岗位关键员工,要丰富监测手段建立更为严格的异常行为排查机制,对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要严肃处理,进一步提升员工风险意识和规矩意识。

3.严肃内部问责,切实增强惩戒震慑效果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屡查屡犯问题应加强集中整治,切实扭转内部问责“宽松软”的状况,建立健全从总行到分支行的责任认定与追究机制,下决心解决“问下不问上”“问前不问后”等问题,对屡查屡犯问题的整改问责,应坚持更严标准和更高要求。

4.注重管常管长,完善内控合规长效机制

结合银行“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应始终把案件警示教育、问题通报及合规培训等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常态化、长久化,确保合规文化在每个员工心中深根厚植。持续开展自查自纠和屡查屡犯问题整治,对突出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并持续跟踪整改。以“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为契机,以“当下改”促“长久立”,突出绩效考核中内控合规因素的正向激励,开展常态化的内控检查排查和内部控制评 价,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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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晋商银行合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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