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发〔2011〕104 号
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第十条 董(理)事会是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决策机构,对业务连续性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和批准业务连续性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
(二)审批高级管理层业务连续性管理职责,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业务连续性管理的报告,监督、评价其履职情况;
(三)审批业务连续性管理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经董(理)事会批准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政策。
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业务连续性管理政策、程序;
(二)明确各部门业务连续性管理职责,明确报告路线,审批重要业务恢复目标和恢复策略,督促各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确保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三)确保配置足够的资源保障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 董(理)事会是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决策机构,对业务连续性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和批准业务连续性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
(二)审批高级管理层业务连续性管理职责,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业务连续性管理的报告,监督、评价其履职情况;
(三)审批业务连续性管理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经董(理)事会批准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政策。
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业务连续性管理政策、程序;
(二)明确各部门业务连续性管理职责,明确报告路线,审批重要业务恢复目标和恢复策略,督促各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确保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三)确保配置足够的资源保障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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