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1年第5号)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应当评为不称职:
(一)泄露秘密,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合法权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参与或协助股东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干预,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的;
(四)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参与银行保险机构编造虚假材料的;
(五)对银行保险机构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六)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导致银行保险机构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董事监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七)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不改正的;
(八)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应当评为不称职:
(一)泄露秘密,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合法权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参与或协助股东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干预,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的;
(四)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参与银行保险机构编造虚假材料的;
(五)对银行保险机构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六)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导致银行保险机构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董事监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七)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不改正的;
(八)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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