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1年第5号)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三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将董事监事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报告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将董事监事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报告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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