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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权信息披露与管理

银行股权信息披露与管理 佳信金融资讯
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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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银行股权信息披露与管理

银行股权信息披露与管理


1.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办法》第 5 条)


2.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股权信息管理系统和股权管理制度,做好股权信息登记、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与股东及投资者的沟通,并负责与股权事务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股东信息和相关事项报告及资料报送等工作。
(《股权管理办法》第 27 条)


3.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就股东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判断,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或披露相关信息。
(《股权管理办法》第 29 条)


4.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至少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主要股东相关信息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所持商业银行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商业银行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股权管理办法》第 30 条、第 38 条)


5.商业银行董事会应至少每年一次,就大股东资质情况、财务状况、所持股权情况、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行使股东权利情况、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落实公司章程和协议条款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在股东(大)会上或通过书面文件进行通报,同时抄报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商业银行对大股东进行评估时,可结合本节第 4 条规定,对主要股东进行同步评估,相关评估报告可合并报送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大股东办法》第 45 条)


6.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大股东信息档案,记录和管理大股东的相关信息,并通过询问股东、查询公开信息等方式,至少每半年一次,核实掌握大股东的控制权情况、与商业银行其他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情况、所持股权质押冻结情况,如发生变化,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和披露相关信息。
(《大股东办法》第 44 条)


7.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半年报或年报在官方网站等渠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商业银行股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末股票、股东总数及报告期间股票变动情况;
(二)报告期末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报告期末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情况;
(四)报告期内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关联交易情况;
(五)主要股东出质银行股权情况;
(六)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情况;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对于应当报请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但尚未获得批准的股权事项,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时应当作出说明。
(《股权管理办法》第 37 条、第 39 条)


8.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 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总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的年报。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7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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