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股东资质要求
1.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2.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3.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 2 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 1 家。
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入股商业银行,以及投资人经银保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4.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 5%。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
5.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四)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拒绝或阻碍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6.金融机构的非金融企业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管理能力达标、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并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控股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核心主业突出,业务发展具有可持续性;
(二)资本实力雄厚,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原则上需符合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 4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40%等相关行业监管要求;
(三)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简洁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出资企业为企业集团或处于企业集团、控股公司结构之中的,须全面完整报告或披露集团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变动情况,包括匿名、代持等相关情况;
(四)管理能力达标,拥有金融专业人才。
7.非金融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商业银行控股股东:
(一)脱离主业需要盲目向金融业扩张;
(二)风险管控薄弱;
(三)进行高杠杆投资;
(四)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
(五)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六)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对所投资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企业,5 年内不得再投资成为商业银行控股股东。
8.商业银行的非金融企业股东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紧密围绕企业自身主业发展需要,科学布局对商业银行投资,避免脱实向虚。
9.商业银行大股东应当强化资本约束,保持杠杆水平适度,科学布局对商业银行的投资,确保投资行为与自身资本规模、持续出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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