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银监发〔2012〕44号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制度,明确评价内容、标准和方式等,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监事会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其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结果和评价依据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将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报告。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应当至少分为三档: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监事会应当向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有权建议罢免。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有权建议罢免。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制度,明确评价内容、标准和方式等,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监事会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其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结果和评价依据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将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报告。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应当至少分为三档: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监事会应当向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有权建议罢免。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有权建议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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