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银监发〔2012〕44号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
(一)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策和执行情况;
(二)批准设立附属机构、收购兼并、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产核销、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三)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济资本分配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方案、回购股票方案等;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对商业银行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当审议商业银行定期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监督聘用、解聘、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合规性,聘用条款和酬金的公允性,外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在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纠正。必要时,可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
(一)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策和执行情况;
(二)批准设立附属机构、收购兼并、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产核销、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三)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济资本分配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方案、回购股票方案等;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对商业银行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当审议商业银行定期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监督聘用、解聘、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合规性,聘用条款和酬金的公允性,外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在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纠正。必要时,可以向监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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