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银监发〔2012〕44号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监督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风险管理监督重点包括: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管控机制;
(二)风险管理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传导机制;
(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四)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情况;
(五)经济资本分配机制;
(六)并表管理战略、制度、程序、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
(七)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监督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风险管理监督重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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