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办发〔2014〕280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关于加强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
四、规范主发起行职责
主发起行应依法有效履行出资人及大股东职责,积极维护村镇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不得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主发起行应通过村镇银行股东大会(股东会)和董事会等行使相关职责,支持村镇银行做好支农支小服务,并实施并表管理。严禁主发起行不当干预村镇银行贷款审批、经营目标制订、员工招聘等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允许主发起行提名本行人员兼任村镇银行董事长,但兼任数量不超过1家,兼任时间为一届。兼任董事长主要工作时间应在村镇银行,以确保按要求充分履职。
主发起行应书面承诺牵头组织对村镇银行的重大风险处置,确保村镇银行持续稳健经营。主发起行应与村镇银行签订书面流动性支持协议,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并报村镇银行属地监管机构备案。
主发起行可应村镇银行委托对村镇银行实施审计。主发起行应充分调动审计资源,受托实施或帮助村镇银行进行内部控制、风险合规等方面的审计。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村镇银行属地监管机构。
主发起行应根据村镇银行需要提供信息科技、支付结算、人员培训等服务,指导村镇银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创新支农服务模式、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和金融服务水平。
对于村镇银行自行承担信息科技管理工作的,主发起行应发挥信息科技工作方面的经验与优势,对村镇银行进行指导和帮助;
对于主发起行受村镇银行委托承担信息科技管理工作的,村镇银行与主发起行应签订信息科技工作委托书,明确主发起行和村镇银行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为确保主发起行牵头组织村镇银行重大风险处置等责任落实,经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后,可在村镇银行公司章程中约定合理的董事提名权等。
四、规范主发起行职责
主发起行应依法有效履行出资人及大股东职责,积极维护村镇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不得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主发起行应通过村镇银行股东大会(股东会)和董事会等行使相关职责,支持村镇银行做好支农支小服务,并实施并表管理。严禁主发起行不当干预村镇银行贷款审批、经营目标制订、员工招聘等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允许主发起行提名本行人员兼任村镇银行董事长,但兼任数量不超过1家,兼任时间为一届。兼任董事长主要工作时间应在村镇银行,以确保按要求充分履职。
主发起行应书面承诺牵头组织对村镇银行的重大风险处置,确保村镇银行持续稳健经营。主发起行应与村镇银行签订书面流动性支持协议,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并报村镇银行属地监管机构备案。
主发起行可应村镇银行委托对村镇银行实施审计。主发起行应充分调动审计资源,受托实施或帮助村镇银行进行内部控制、风险合规等方面的审计。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村镇银行属地监管机构。
主发起行应根据村镇银行需要提供信息科技、支付结算、人员培训等服务,指导村镇银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创新支农服务模式、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和金融服务水平。
对于村镇银行自行承担信息科技管理工作的,主发起行应发挥信息科技工作方面的经验与优势,对村镇银行进行指导和帮助;
对于主发起行受村镇银行委托承担信息科技管理工作的,村镇银行与主发起行应签订信息科技工作委托书,明确主发起行和村镇银行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为确保主发起行牵头组织村镇银行重大风险处置等责任落实,经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后,可在村镇银行公司章程中约定合理的董事提名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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