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银监发〔2012〕44号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监督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内部控制监督重点包括:
(一)内部控制环境;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六)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监督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内部控制监督重点包括:
(一)内部控制环境;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六)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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