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银监发〔2012〕44号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监督情况;
(二)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报告的事项。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对监事会决议、意见和建议拒绝或拖延采取相应措施的,监事会有权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必要时可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监督情况;
(二)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报告的事项。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对监事会决议、意见和建议拒绝或拖延采取相应措施的,监事会有权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必要时可以向监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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