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银监发〔2012〕44号
第二十二条 监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监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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