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银监发〔2012〕44号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一名监事不应当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每年为商业银行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不应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职工监事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的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等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一名监事不应当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每年为商业银行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不应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职工监事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的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等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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