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附属机构公司治理的独立性。附属机构应当在银行集团统一的政策制度框架下,通过各自的公司治理体系独立进行经营决策。
商业银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对附属机构施加影响,迫使附属机构偏离正常的公司治理和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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