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银行集团层面的风险偏好,明确董事会对各类风险承担的容忍度,并与银行集团的经营战略和风险状况保持一致。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以风险偏好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兼顾各类附属机构和业务单元的风险属性与特征,全方位、多层次地统筹协调各类风险的全流程管理,确保风险偏好和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对银行集团内部所有机构、业务条线和业务单元的全覆盖。
银行集团风险偏好和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进行评价和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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