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每年在银行保险机构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银行保险机构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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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每年在银行保险机构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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