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实施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评估等方式,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实施持续监管。
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不同类型及特点,对其公司治理开展差异化监管。
监管机构可以派员列席银行保险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银行保险机构召开上述会议,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监管机构。因特殊情况无法满足上述时间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管机构并说明理由。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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