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银行保险机构半年度、季度信息披露应当参照年度信息披露要求披露。
公司治理信息主要包括: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
(二)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变化情况;
(三)股东大会职责、主要决议,至少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
(四)董事会职责、人员构成及其工作情况,董事简历,包括董事兼职情况;
(五)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六)监事会职责、人员构成及其工作情况,监事简历,包括监事兼职情况;
(七)外部监事工作情况;
(八)高级管理层构成、职责、人员简历;
(九)薪酬制度及当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十)公司部门设置情况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十一)银行保险机构对本公司治理情况的整体评价;
(十二)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全文;
(十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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