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百零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独立理事和其他理事等理事会成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百零七条 申请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董事长(理事长)、副董事长(副理事长)、独立董事(理事)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分别符合以下学历和从业年限条件:
(二)拟任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董事长、副董事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董事会秘书,农村信用合作社理事长、副理事长,村镇银行(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除外)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以下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一)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除外)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贷款公司总经理;
(二)地市农村商业银行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

第一百零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独立理事和其他理事等理事会成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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