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也就是2022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不当应晚于2023年6月30日】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未能在公司法及本准则规定期限内召开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确定股东大会时间后,银行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需要单独发布。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
例如:
《银行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银行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银行2022年度报告》
《银行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银行2022年度股金分红方案》
《银行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银行2022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总体经营管理情况评估的报告》
《银行2022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
《银行2022年度主要股东评估报告》
《银行2022年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银行2022年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银行2022年高级管理层履职评价报告》
《银行2022年度关联交易报告》
《银行2022年度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工作报告》
章程规定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其他临时提案(如有)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采用其他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条件。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公司上市;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罢免独立董事;
(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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