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与监事会拟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该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二、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向监事会请假并说明原因。同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对相关议案和议题,形成本人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并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说明;
(四)委托人签名、委托日期和授权委托的有效期限。
委托人需委托其他监事对会议文件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五、受托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和召集人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如因特殊情况,原件不能在会前提交的,必须以传真方式在会前送交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会后应将原件尽快送交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未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
六、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外部监事应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
(二)监事不得在未书面说明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三)监事不得接受委托人对会议议案及其表决意向无明确意见的委托。除非会议对相关议案不作会议决议;
(四)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
七、监事应当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现场会议。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或者一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三分之二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八、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如有必要,可通知本行董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并回答监事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可以邀请监管机构派代表列席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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