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方面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行长(总经理);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发生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七)撤销一级分行(省级分公司);
(八)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
(九)公司或者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受到刑事处罚;
(十)公司或者一级分行(省级分公司)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十一)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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