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第二道防线职责】第二道防线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持续提升操作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一级分行(省级分公司)及以上设立操作风险管理专岗,为其配备充足的财务、人力等资源;
(二)跟踪操作风险管理监管政策规定并组织落实;
(三)拟定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管理办法,制定操作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报告的方法和具体规定;
(四)指导、协助第一道防线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和报告操作风险,并定期开展监督;
(五)每年至少向高级管理层提交一次操作风险管理报告;
(六)计量操作风险;
(七)开展操作风险管理培训;
(八)其他相关职责。
规模较小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不设立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操作风险管理专岗,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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