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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清单指引

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清单指引 佳信金融资讯
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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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清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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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在不良处置过程中,一般都会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对清收处置流程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了清收处置的内部审查、审批、诉讼处置流程等,但缺少对不良处置的全流程、全周期管理规定。诚如《清单革命》作者阿图葛尔文说的:要学会成功高效的使用清单,为此,笔者拟通过对不良贷款的全流程进行拆解,对各流程要点进行逐项列明,以作实务参考。

一、主体信息查询——确定诉讼主体(偿债主体)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可以查询企业相关信息:注册登记、备案信息、法定代表人、类型、注册资本、经营状态、投资人信息、公司主要备案的高管人员名单、分支机构、清算信息等;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企业年报等。

特别提示:有些信息在正式的查询项中不能找到,但会在企业年报中披露,如出资的实缴情况等。

2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http://www.gjsy.gov.cn/

可以查询全国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信息,有关信息来源于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3、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

可以查询破产重整案件的案件公告、拍卖公告、债务人信息、债权人会议预告等信息,对查询债务人的涉破产信息非常权威。

4其他地方类专门服务平台

如:上海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平台;深圳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平台

二、财产线索排查

(一)存款(现金资产)

1、查找开立在贷款行的所有银行账户、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等,如有,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冻结、扣划。

2、支付宝、微信。委托律师去相应的部门调取支付宝和微信账户信息和财产信息,这些账户里的资金,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一般情况下需持法院调查令)

(二)不动产、动产、股权资产

1、通过看授信报告、贷后检查报告、征信报告、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查找不动产、动产、股权等财产线索。

2、通过大数据找线索

1)判决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另外,如北大法宝、威科先行、律商、无讼等网站都有案例信息的收录,有些甚至比官方网站更新更快。

2)执行信息: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3)涉诉拍卖资产信息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淘宝司法拍卖京东司法拍卖④中拍平台⑤公拍网⑥融E购司法拍卖

4)不动产信息查询:

中国土地市场网:可以查询全国范围内土地抵押、转让、招拍挂等信息外,可于中国土地市场查询全国范围内的供地计划、出让公告、大企业购地情况等信息。

各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可以查询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许可证、楼盘在售情况、总面积、可售总面积、预定面积、已售套数、成交毛胚均价等开发楼盘的信息。

5知识产权类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6)投融资信息查询:应收账款质押(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动产融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7)上市等其他融资类信息:巨潮资讯网(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主要提供沪深股票、基金、债券、港股、新三板等方面的公告信息;部分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或产权交易所网站,如浙江产权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可查询私募基金备案信息。

(三)债权信息

通过检索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年度报告、案例数据库、招投标网站、中融登系统等获取债权信息,为债权人保全、执行债权并获得债权受偿奠定基础。

三、司法诉讼

(一)被告应多列、勿遗漏

1、夫妻一方负债,列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发生债务的,列行为人与其全部监护人为被告;

3、个人独资企业负债的,列企业及投资人为共同被告;

4、合伙企业负债的,列合伙企业与其全部合伙人为共同被告

5、一人公司负债的,列公司与其一人股东为共同被告;

6、联营体负债,列联营各方为共同被告;

7、法律规定发起人、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或其他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的,一并列为被告;

8、分公司负债的,列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但银行、保险等分公司明显具备清偿能力的除外;

9、股东未出资(包括已认缴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公司负债的,列公司与全部股东为被告;

10、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的,列公司与其全部股东为被告;

11、公司清算注销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列全部股东为共同被告;

12、对于已经死亡的债务人,应将其全部继承人作为被告起诉;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考虑是否起诉遗产管理人;

13、其他法律直接规定了当事人诉讼地位或应承担责任的,一并列明。

(二)确定管辖法院:如考虑是否存在涉外因素、标的大小

(三)看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

(四)确定诉讼方式

1、小额诉讼:20万元以下且双方合同有约定的;

2、实现担保物权;

3、申请支付令;

4、人民调解+司法确认;

5、普通诉讼;

6仲裁。

(五)送达是否存在障碍

(六)诉讼费用申请缓交

(七)诉讼请求不得遗漏(如律师费等)

(八)了解是否存在破产情况(向破产法院申请立案)、存在抵押物被拍卖的情形(申请参与分配)。

特别提示:①对于疑难案件,应制作法律检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索目的,检索方式,检索法律规定,检查案例,结论。有必要时,需要法官提交检索报告。②对于存在违规情节的案件,及时报告,并做好风险提示工作。③对于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未依法进行减资的,未经清算即注销,应要求相关股东、发起人、董监高承担承担赔偿责任。④对于存在次债务人的,应及时提起代位诉讼。

四、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对于特别紧急的情形,如存在转移财产、被其他债权人首封等。

(二)诉中财产保全,通过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查询法院的点对点系统及通过其他途径(详见第二部分)查到的财产线索,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包括债权)。

(三)首封权很重要。

(四)对于已保全财产,做好期限管理,及时做好各项财产的续保工作。

特别提示:对于超标的查封,积极做好沟通对接,争取应保尽保。

五、强制执行

(一)及时申请执行,确保执行时效不过期。

(二)管辖法院: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要善于创造管辖联结点,注意“有多个债务人各自单独承担明确的债务的,可以对每个债务人分别申请执行”)

(三)确定被申请主体:根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要及时变更、追加相关当事人作为被执行人。

(四)及时申请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

(五)拍卖资产的推介很重要:除了常规的司法拍卖,也要根据个案考虑360、京东、公拍网等。

(六)执转破,对于轮候查封的非抵押财产,及时申请执转破,以申请参与分配。

(七)考虑能否申请拒执罪。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第十四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在应承担责任范围内已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责令其重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  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第三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本院以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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