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律师从系统辞职出来前的最后一场工作分享讲座时曾提到这个问题,三年多来,不少监管和机构的同志也多次咨询过我这个问题,发现好多银行从业人员真的不太了解这个规则......思来想去,还是决定写了这篇文章,对包括农村中小银行在内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中的“二次机会”条款问题(这个说法应该是我“首创”)做一详解。无法否认,“二次机会”条款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少问题,事关金融监管的法治性和严肃性以及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前途”和“钱包”,不可不察!希望这篇文章有机会给规则制定者些许参考,在以后监管规则的修改和执行中有所借鉴,也好让一线监管人员和机构的同志们对监管规则的预期有所期待。也希望读到这篇文章的读者多多转发,让业内更多人员了解、认识以致探讨这个规则。本文写作于今年春节自驾云南期间(所以文中相关国家机构名称写的仍然是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即使三月启动国家机构改革,但投稿后依着自己的性子也就不想改了),发表于《当代金融家》杂志2023年第7期,同时也得到了有关领导师友较为中肯的修改意见,在此一并感谢!金融法治首先需要党和国家宏观上推动,但细节上也需要吾辈相关从业人员在实践中依靠自己的力量默默推动和点滴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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