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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学习)

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学习) 佳信金融资讯
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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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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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规范本行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本行股东、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三、本行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确保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等。

四、本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两种文本的内容应当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本行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负责,本行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六、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编制、档案的保管,统一办理所有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等工作。

七、总行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工作职责内的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报告信息。

八、总行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真实地提供本办法要求的各类信息及信息披露所需的各类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如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披露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九、本行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等信息。

十、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十一、本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十二、本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十三、本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十四、本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十五、本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十六、本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四)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十一)其他重要项目。

十七、本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十八、本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本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三方会谈。

十九、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二十、本行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信用风险状况。本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状况。本行应披露能反映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市场风险状况。本行应披露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资本状况等。

(四)操作风险状况。本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二十一、本行从下列四个方面对各类风险进行说明: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监控能力;

(二)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三)风险计量、检测和管理信息系统;

(四)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

二十二、本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

(二)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变化情况;

(三)股东大会职责,主要决议,至少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

(四)董事会职责、人员构成及其工作情况,包括董事兼职情况;

(五)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六)监事会职责、人员构成及其工作情况,包括监事兼职情况;

(七)外部监事工作情况;

(八)高级管理层构成、职责、人员简历等;

(九)薪酬制度及当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十)本行部门设置情况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十一)对本行公司治理情况的整体评价;

(十二)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十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十三、本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告期末股票、股东总数及报告期间股票变动情况;

(二)报告期末本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三)报告期末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情况;

(四)报告期内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关联交易情况;

(五)主要股东出质银行股权情况;

(六)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情况;

(七)主要股东相关信息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八)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九)对于应当报请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但尚未获得批准的股权事项;

(十)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及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十一)股东声明、承诺事项及股东履约情况。

二十四、本行发生以下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通过公开渠道发布,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向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行长的;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1/3的;

(四)本行名称、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发生变更的;

(五)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

(七)撤销一级分行(省级分公司);

(八)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

(九)公司或者董事长、行长受到刑事处罚;

(十)公司或者一级分行(省级分公司)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十一)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十五、本行将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信息披露。本办法没有规定,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本行将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

二十六、本行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如本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监管机构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误导投资者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在遵守有关方面规定的前提下,向监管机构申请暂缓披露。

如本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本行商业秘密或者监管机构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本行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可以向监管机构申请豁免披露。

二十七、本行将年度报告在公布之日五日以前报送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

二十八、本行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董事会认为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机会获得信息。

本行将年度报告置放在本行的董事会办公室,并按监管总局相关规定及时登载于本行网站,确保公众能方便地查阅。

二十九、本行同一内容的信息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晚于非指定媒体披露时间,且在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内容应一致。

三十、本行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十一、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监事和监事会;

(三)高级管理层人员;

(四)董事会办公室;

(五)总行各部门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行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本行股东。

三十二、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一)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时知悉本行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本行或董事会向外界发布、披露本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本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本行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本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十三、监事及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督本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时应及时督促本行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办法予以修订;

(二)监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责任的行为;

(三)监事和监事会有责任保证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时知悉本行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五)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行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本行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监事会拟对外披露涉及检查本行的财务,对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行为时,应提前15日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八)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监管机构报告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十四、董事会办公室的责任: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准备和递交有关监管部门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信息披露任务;

(二)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并及时将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本行信息披露的最新要求传达给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者;

(三)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向投资者提供本行已公开披露的资料,保证本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十五、高级管理层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层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行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务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二)高级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行拟披露信息及本行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十六、本行股东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要求本行向其提供超出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范围的信息。

三十七、本行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报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完成披露事项。

三十八、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是: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经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签名的信息资料报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审签;

(三)经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审签的信息资料送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汇总、编辑;

(四)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拟披露事项,报高级管理层会议进行审查;

(五)董事会及监事会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议;

(六)董事长或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签发。

三十九、下列人员有权以本行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行长、副行长。

四十、本行有关部门对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四十一、当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本行应及时进行更正、补充或澄清。

四十二、总行各部门应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数据。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

真实、准确、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文稿(包括电子文件)应简洁、清晰、明了,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二)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数据前后一致,格式符合要求。

四十三、本行对未公开的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四十四、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对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未对外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相关内容。信息披露时,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十五、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相关人员,发生以下行为,给本行造成损失和影响的,本行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一)编造虚假信息的;

(二)信息报告不准确、不及时的;

(三)故意泄漏信息的;

(四)擅自披露信息的。

四十六、本行寄送给董事、监事的会议通知、文件等资料,可能涉及本行重大事项,在未形成决议以及虽形成决议但未对外公开披露之前,均须保密。

四十七、本行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按照本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处理;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四十八、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十九、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五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五十一、本办法由本行制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修改、解释和维护。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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