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内部控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加强内部控制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内部控制措施至少包括:
(一)明确部门间职责分工,避免利益冲突;
(二)密切监测风险偏好及其传导机制的执行情况;
(三)加强各类业务授权和信息系统权限管理;
(四)建立重要财产的记录和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机制;
(五)加强不相容岗位管理,有效隔离重要业务部门和关键岗位,建立履职回避以及关键岗位轮岗、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制度;
(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重点关注关键岗位员工行为;
(七)对交易和账户进行定期对账;
(八)建立内部员工揭发检举的奖励和保护机制;
(九)配置适当的员工并进行有效培训;
(十)建立操作风险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其他内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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