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本行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充分覆盖主要风险。
(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
(三)监督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全面性、前瞻性和有效性。
(四)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应急性资本补充需要。
(五)至少每年一次审批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审议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听取对资本充足率管理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六)审批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政策、程序和内容,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七)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能够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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