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了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需要注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身还有财务审计的职能,所以,并非只要在董事会中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即可以不设监事会,而是必须在章程中明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则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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