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操作风险管理报告】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操作风险内部定期报告机制。第一道防线应当向上级对口管理部门和本级操作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各级操作风险管理部门汇总本级及所辖机构的情况向上级操作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每年四月底前按照监管职责归属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前一年度操作风险管理情况。
【公开课】【厦门】1月11-12日·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与合规管理新规解析及实务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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