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
(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的条件和人数比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的基本条件是:本公司职工;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的能力。
未担(兼)任工会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董事会中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设立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罢免。
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为自然人,由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罢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非职工监事由股东或监事会提名,职工监事由监事会、银行保险机构工会提名。
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外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监事会构成,包括股权监事、外部监事、职工监事的人数。监事会人数应当具体、确定。
【点图片查看】
感谢阅读!请顺手点一下“赞”和“在看”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