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纪检机关在监督执纪工作中,依照党章党规,经审批进行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
监察机关在监督执法工作中,可以采取谈话、讯问(涉嫌职务犯罪)、询问、留置(涉嫌职务犯罪)、查询、冻结、搜查(涉嫌职务犯罪)、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涉嫌职务犯罪)、通缉(依法应当留置的但在逃)、限制出境等15种措施。其中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按照规定审批后,交有关机关执行。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通缉措施,应当在立案后采取。为了工作便利的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在日常监督和初步核实中,可以对监督对象、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采取暂扣。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交公安等有关机关依法执行。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不得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报批后,可以依规依纪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措施。对依法应当交有关机关执行的措施,报派出机关(委机关)审批并以派出机关名义办理。派驻机构应当对审查调查措施进行严格监管,建立措施使用台账,定期将有关情况报派出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备案。
未被授予监察权的纪检机构(如机关纪委等基层纪检组织、未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的高校纪委),可以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措施。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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