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业务推动类监管规定
一:人民银行将普惠小微贷款口径放宽至2000万元
1月24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中,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表示,结构上要注重提升效能,更加注重处理好总量与结构、存量与增量的关系,着力做好“五篇大文章”。将普惠小微贷款的认定标准由现行单户授信不超过1000万元放宽到不超过2000万元。
二:人民银行颁布实施《关于加强金融数据管理与应用的通知》(银发【2023】182号)
主要目标:力争到2025年,金融数据协同治理架构更加完善、治理效能更加显著,数据安全规范共享体系更加健全,数据赋能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农村金融、供应链金融、科创金融等取得显著成效,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措施更加有力,金融数据要素价值得到进一步释放,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惠民利企作用大幅提升。
三:人民银行颁布《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4〕45号),自2024年5月1日实施
《通知》有两个突破:一是在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的前提下,允许个人和企业可以通过柜台市场直接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品种;二是扩大投资范围,允许个人和企业投资者通过柜台市场投资公司信用类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四:人民银行、国家外管局颁布实施《关于推广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24】38号)
构建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基础,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基本规则统一,支持多币种资金结算,适当实现资金管理与账户管理分离的本外币银行结算账户体系,为单位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银行结算账户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
五: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文物局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优化重点文旅场所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的通知》((银发〔2024〕76号))
六:人民银行、商务部、外汇管理局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优化商业领域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的通知》
《通知》聚焦更好满足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在商业领域的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强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协作,从确定商业领域重点场所及重点商户名录、构建包容多样支付受理环境、优化现金使用环境、丰富移动支付应用、强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示范引领、加强宣传推广等方面,着力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支付服务体系,共同提升商业领域支付服务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商业领域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的通知》
七: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等八部门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 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57号)
《意见》包括推行企业信息变更“一次办”、推行企业注销“一网办”、推行开办餐饮店“一体办”等方面,其中:
优化银行账户销户服务。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可同时提交银行账户销户预约申请。银行通过注销平台获取企业银行账户销户申请信息后,引导企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注销手续。银行根据获取的信息,进一步压减银行账户销户纸质申请材料,最大限度便利企业办事。
九: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等颁布实施《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工作的通知》(财教〔2024〕2号)
1、对2024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4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予以免除,参照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政策,免除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2、对2024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4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按照有关规定,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2年,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风险分类暂不下调。
3、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应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安排报送征信信息,已经报送的应当予以调整。
十:财政部、人民银行、金监总局等、发展改革委颁布实施《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
支持范围。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备选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协商确定。
贷款经办银行范围。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的设备更新贷款经办银行为21家全国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十二: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金监总局、证监会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利用绿色金融或转型金融标准,加大对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的信贷支持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十三: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颁布《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银发〔2024〕2号),自2024年2月5日起实施
《意见》共包括17条措施。事关住房租赁市场,两部门发文
十四:人民银行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颁布实施《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
《通知》细化了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管理口径、期限、额度、用途等要求,明确2024年底前,对规范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除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与物业本身相关的经营性资金需求、置换建设购置物业形成的贷款和股东借款等外,还可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偿还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集团控股公司(含并表子公司)存量房地产领域的相关贷款和公开市场债券。
十五:人民银行、金监总局颁布实施《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1、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2、在此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派出机构根据城市政府调控要求,按照因城施策原则,自主确定辖区各城市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下限。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新规速递49:《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附答记者问)
十六:人民银行颁布实施《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
取消全国层面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十七:人民银行颁布实施《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十八:人民银行、金监总局颁布实施《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24〕69号)
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自主确定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鼓励金融机构结合汽车以旧换新等细分场景,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适当减免汽车以旧换新过程中提前结清贷款产生的违约金。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7〕234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十九:商务部、人民银行、金监总局等14部门颁布实施《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商消费发〔2024〕58号)
《方案》共包括22项措施,其中:
(一)加大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力度。中央财政与地方政府联动,安排资金支持汽车报废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支持汽车置换更新。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汽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利率、期限。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汽车保险产品和服务,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为消费者提供有效充足的风险保障。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中增设汽车以旧换新模块,联通相关部门汽车数据,开发以旧换新小程序,提供统一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领入口,有关方面给予资金保障。
二十:商务部、人民银行、金监总局等9部门颁布实施《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
《意见》共包括15项措施。
商务部等9部门发文《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
二十一:民政部、人民银行、金监总局等22部委联合颁布实施《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20号)
工作目标。到2025年,农村养老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每个县(市、区、旗)至少有1所以失能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省域内总体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覆盖率不低于60%,互助养老因地制宜持续推进,失能照护、医康养结合、助餐、探访关爱、学习娱乐等突出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县域统筹、城乡协调、符合乡情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农村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
建立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政府设立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按规定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积极培育扎根乡村、贴近村民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有需求的地区可引入符合条件的国有或民营企业专业化、连锁化建设运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对农村养老服务的金融支持。
二十二:金监总局、人民银行颁布《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金规〔2024〕6号),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通知》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基础上,优化部分办理要求,以进一步提升存款继承便利度,便利群众办理小额存款继承。
《通知》实施后,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简化提取的账户限额统一提高至5万元。考虑地区和机构差异,农村中小银行可以在2025年底前逐步提高限额至5万元。同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积存产品以及代理销售的国债、理财产品纳入简化提取范围。《通知》还对第一顺序继承人查询已故存款人账户交易明细以及提取丧葬费、抚恤金作出了规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
二十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颁布实施《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房〔2024〕2号)
这是继2022年金融支持房地产16条、2024年央行2号文之后,房地产融资支持领域最重要的文件之一。
二十四:金监总局、住建部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 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的通知》
这是今年1月两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房〔2024〕2号)后,再次针对城市协调机制联合发文。《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完善城市协调机制。《通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指导地级及以上城市完善协调机制,由城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作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为成员单位。
二是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作用。《通知》要求城市协调机制负责把好“白名单”项目准入关口,“白名单”是合规项目名单,项目要符合五个条件和五项标准。城市协调机制要负责做好辖区内房地产在建项目信息汇总、“白名单”项目审核推送、问题项目整改、项目管理监督,以及为项目融资服务提供基本保障等工作。
三是“白名单”项目实施推送反馈管理。《通知》提出,城市协调机制要组织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后符合五个条件和五项标准的项目形成“白名单”,向主办银行推送。主办银行对“白名单”项目进行信贷评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积极予以支持。对暂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列明具体问题,及时反馈城市协调机制。城市协调机制要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相关问题解决后可再次审查并推送。
四是积极满足“白名单”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贷尽贷”。《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评估“白名单”项目融资需求,独立评审、自主决策。明确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负责项目后续融资,主办银行要建立绿色通道,可单列授信额度。金融机构要根据《通知》制定尽职免责具体实施细则。
五是明确相关保障措施。《通知》明确,城市协调机制要推动“白名单”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封闭运作管理,严禁项目资金挪作他用。城市协调机制要优化预售资金管理,合理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对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银行与主办银行不一致的,城市协调机制要协助做好变更。城市协调机制要加强在建工程抵押精细化管理,根据项目销售进度逐套解押,保障银行债权安全。
二十五:金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实施《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 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金发〔2024〕5号)
《通知》共十七条措施,明确了制造业金融服务的总体要求,围绕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任务,从优化金融供给、完善服务体系、加强风险防控等方面,对做好制造业金融服务提出了工作要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 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 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
二十六:国家知产局办公室、金监总局办公厅颁布实施《关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全流程无纸化办理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4〕16号)
1、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在线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对于符合登记要求并作出质押登记材料电子件与纸件原件一致性承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后,不再要求补交纸件原件。对于暂不具备开展专利权质押登记全流程无纸化办理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优化专利权质押登记和质押贷款手续办理内部流程,有效提升审贷批贷效率,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全流程金融服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全流程无纸化办理的通知
二十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金监总局办公厅等颁布实施《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 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4号)
《通知》围绕贯彻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部署,从7个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和工作要求。对银行机构而言,《通知》明确原林权证可以直接办理抵押登记,换证无需解抵押。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 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及解读
二十八:金融监管总局颁布实施《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金发〔2024〕2号)
《通知》共十七条措施,主要从持续深化科技金融组织管理机制建设、形成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扎实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加强组织保障和政策协同等方面,对做好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提出了工作要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全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答记者问
二十九:人民银行、金监总局等七部门颁布实施《关于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工作方案》
三十:金融监管总局颁布实施《关于做好2024年普惠信贷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4〕26号)
《通知》明确了2024年普惠信贷总体目标,即保量、稳价、优结构。保量,即保持普惠信贷支持力度,分领域提出小微企业、涉农主体、脱贫地区贷款增长目标。稳价,即稳定信贷服务价格,指导银行加强贷款定价管理,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利率水平,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优结构,即优化信贷结构。增强对小微企业法人服务能力,加大首贷、续贷投放,积极开发小额信用贷款产品,推广随借随还的循环贷模式;突出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专精特新和绿色低碳发展,强化对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外贸、消费等领域小微企业信贷供给保障,加大对粮食重点领域、脱贫人口等群体信贷投入。
三十一:金监总局颁布实施《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金发〔2024〕11号)
《指导意见》明确了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主要目标,即未来5年,银行业保险业多层次、广覆盖、多样化、可持续的“五篇大文章”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相关工作机制更加完善、产品更加丰富,服务可得性、覆盖面、满意度大幅提升,有力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三十二: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金监总局办公厅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效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548号)
各金融监管局要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对接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在客户筛选、贷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管理等信贷流程中,有效应用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银行机构要加强内部金融数据与外部信用信息的有机结合,优化信用评估模型,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开发线上贷款产品,提高小微企业服务效率,积极创新信用贷款产品,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投放。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效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的通知
三十三: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金融监管局等五部门颁布实施《上海科技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方案》(上海银发【2023】143号)
《方案》共包括20条措施,其中:积极推进有意愿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专营部门,建立完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梯队培育体系,着力构建多层次专营体系。至2025年末,显著提高上海银行保险业服务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和专业能力,力争科技企业贷款余额突破1万亿元。培育一批、新设一批、改造一批科技支行,形成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三十四:上海金监局联合人行上海市分行等颁布实施《上海银行业保险业建设供应链金融示范区行动方案》(沪金发〔2024〕33号
该《行动方案》提出一个总目标、五个具体目标和20项具体任务。上海金融监管局要求聚焦上海重点产业集群,通过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对上下游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应融尽融,至2025年末,实现上海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及重要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全覆盖,实现产业、科技以及金融的融合发展,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产业全链条的能力,建立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供应链金融创新示范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上海经验及一批案例。
坚持四原则 破解四难题 上海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上海银行业保险业建设供应链金融示范区行动方案》
三十五: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印发《2024年上海信贷政策指引》
《指引》强调,2024年,辖内金融机构要积极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沪科专贷”“沪科专贴”等货币政策工具资金,支持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能力;发挥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定向支持作用,提高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质效,推动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有效衔接;持续推进“四贷”长效机制建设,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健全适老金融产品体系,支持养老金融加快发展;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强化数字科技赋能;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良好金融环境;加快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强化制造业、交通物流等重点领域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助力消费扩容升级和文旅行业发展,推动外贸外资保稳提质,充分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更好满足民生领域金融服务需求。
三十六:上海金监局颁布实施关于做好上海银行业科技支行梯度培育 提升科技金融专业能力工作意见
建设目标:利用五年左右时间,通过培育一批、新设一批、改造一批,经过培育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三个阶段,努力在上海培育建设30家科技支行,90家科技特色支行,以科技支行为核心的科技金融专营体系取得明显突破,科技信贷余额、占比、客户数逐年增加,形成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的科技支行、科技特色支行,实现对上海市科技创新重要承载区、功能区、产业园区的全覆盖。以此改进和提高上海金融业服务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和专业能力,为全国科技金融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上海经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关于做好上海银行业科技支行梯度培育 提升科技金融专业能力工作意见的通知
贰:风险合规类监管规定
三十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颁布实施《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发改财金规〔2024〕203号)
本目录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3类,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和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有关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通报的情况或意见,对行贿人作出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意见。
三十八: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令〔2024〕第3号),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对于大部分备案主体来说,受益所有人就是最终持股25%以上的自然人,只有存在复杂股权安排的备案主体才需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逐条识别。对于股权(合伙权益)结构较为复杂的备案主体,人民银行将发布《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指南》,为其填报工作提供指导。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附答记者问)
三十九:人民银行修订发布《征信投诉办理规程》(银发〔2024〕37号)
《规程》立足我国征信市场发展实际,坚持依法合规、便民利民、精准救济、高效履职基本原则,从畅通投诉渠道、明确投诉管辖、精简投诉要件、优化办理流程、规范办理文书等方面对征信投诉办理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
四十: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实施《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
四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的通知》(汇综发〔2024〕15号),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适应近年来境内外各银行卡清算机构商户类别码的变化,更新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分类。二是优化商户类别码分类更新机制,实现新增商户类别码分类管理动态全覆盖。
《通知》不影响个人用卡和用汇的便利性。《通知》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不改变现行MCC分类管理标准,也不涉及银行卡外汇管理政策调整。此次新增的345个MCC,超过94%为完全放开类。经常项下的个人银行卡境外消费支付相关的还款,可通过发卡行及银行卡清算机构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
四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四十四: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颁布实施公告〔2024〕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9〕1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发布)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发布)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五:人民银行、金监总局颁布公告〔2024〕第5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信用卡有关业务管理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发布)、《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六:金融监管总局颁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总局令2024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总局令2024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总局令2024年第3号),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二是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三是结合信贷办理线上需求,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四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五是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六是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贷办法》。
1509th: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新规较旧规之变与不变(新旧对照加简评)
四十七:金监总局办公厅颁布实施关于印发《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制度问答的通知(金办发〔2024〕64 号)
《通知》共包括33个问题,比如关于流贷用途方面,问答要点包括:
1、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缴纳社保,但不得用于支付奖金、分红等其他项目。
2、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日常经营产生的税费,但不得用于缴纳罚款。
3、相关行业购买黄金、钻石等贵重金属用于生产而非投资的,可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4、解付到期票据是票据到期后的兑付,是票据行为,不是企业日常生产或经营,不属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范畴。
5、金融资产范围按照会计准则定义的金融资产掌握。
四十八:金融监管总局颁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令2024年第5号),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全文共计四章三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明确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落实新修订处罚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明确认定人员责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岗位职责、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
2、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计算方式。计算违法所得时,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应当在违法所得款项中扣除,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能够证明直接相关的税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四十九:金融监管总局修订颁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总局令2024年第4号),自2024年4月18日起实施
五十:金监总局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银行等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54号文)
54号文再次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要求,并将“资产质量迁徙情况、处置前不良贷款形成率、担保增信类互联网贷款业务在代偿赔付前的逾期贷款形成率”三个新增的考核指标纳入考核体系的要求。
54号文首次提出“模型淘汰”管理,指出“要提升大数据风控能力,加强模型开发和迭代管理,提升模型有效性,持续监测已上线模型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及时优化或淘汰有缺陷的模型。”
五十一:金监总局颁布实施《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4〕8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十二:金监总局颁布实施《关于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办便函〔2024〕474号)
五十三:金监总局、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2024年第1号)
调整接收办理金融消费者反映投诉事项的职责分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人民银行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接收转办证券期货基金业的投诉事项。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
五十四:金监总局发布关于警惕涉金融领域“代理维权”风险的提示
近年来,以“减免债务”“代理退保”为代表的涉金融领域“代理维权”乱象持续蔓延,有的已形成有组织的黑色产业链、非法利益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表达诉求,依法理性维权。
五十五:金监总局发布《关于防范“套路运”“套路贷”等各类形式诱骗贷款的风险提示》
在此提醒包括求职者在内的广大消费者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审慎决定是否需要办理贷款业务。二是订立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三是办理贷款前要确认贷款机构是否具备放贷资质。四是使用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及其他线上平台时应谨慎操作。五是警惕“免费”“零首付”“限时”等营销词汇和宣传套路。
五十六:金融监管总局党委办公室颁布实施《关于推进机关党建与金融监管深度融合的工作意见》
《意见》分为指导思想、工作举措、工作要求三部分,牢记机关党建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的职责定位,坚持以上率下、以机关带系统,坚持求真务实、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切实增强机关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推动机关党建与监管工作思想同心、目标同向、工作同力,把党的领导制度优势转化为金融治理效能。工作举措部分聚焦党建与金融监管融合重点难点,从把稳正确政治方向、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深化政治理论学思践悟、建强党支部战斗堡垒、扎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压紧压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等六个方面提出务实有效举措17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要求,相关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组织实施,做好宣传交流,切实把《工作意见》落地落细落实。
五十七:财政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颁布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办公厅、原银保监会办公厅于2020年8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同时废止
《指引》正文包括银行函证工作办理说明、银行询证函格式总体说明、银行询证函项目填写说明三个部分,附录提供了银行询证函参考格式及资金池业务函证案例。
其中,“银行函证工作办理说明”主要针对办理银行函证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流程进行了说明。“银行询证函格式总体说明”主要针对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银行询证函(格式二)、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三种函证参考格式进行了总体说明。“银行询证函项目填写说明”主要针对函证格式中第1—14项及附表的具体内容和填写方式进行了解释和举例。
1497th:2023年度国金总局(银保监)、人民银行(外管局)监管规定盘点(77件,附2022、2021监管规定目录)
五十八:金监总局、自然资源部颁布实施《关于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3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惠农利民、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符合监管总局关于贷款、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1497th:2023年度国金总局(银保监)、人民银行(外管局)监管规定盘点(77件,附2022、2021监管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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