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与同一关联方之间长期持续发生的,需要反复签订交易协议的提供服务类、保险业务类及其他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关联交易,可以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请问,银行开展授信业务是否属于统一交易协议?
留言时间:2024-05-11
答复: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银行保险机构与同一关联方之间长期持续发生的,需要反复签订交易协议的提供服务类、保险业务类及其他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关联交易,可以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规定,可以签订统一交易协议的关联交易业务类型为提供服务类、保险业务类和其他经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业务,授信业务未在可签订统一交易协议的业务范围内。
答复时间:2024-05-14 答复单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二问: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请问:A公司于2022年与我行发生了一笔授信业务(此时A公司不属于我行关联方),2023年,由于A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导致A公司于2023年开始成为我行关联方,请问A公司与我行2022年发生的那笔授信业务属于我行关联交易吗?
留言时间:2024-02-25
答复: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关于问题中提到的情况,A公司与某银行2022年发生授信业务,2023年成为关联方,建议该银行按照关联交易监管规定,并结合该笔授信业务的有效期,做好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工作。
答复时间:2024-03-01 答复单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备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三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或累计达到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以上所述“累计”是按照历史交易累计、年度交易累计、季度交易累计或者其他时间交易累计呢?
留言时间:2023-10-08
答复: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计算累计重大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关联交易金额跨年度持续累计。
答复时间:2023-10-13 答复单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备注:照此类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银行机构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银行机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银行机构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或累计达到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银行机构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中的“累计”应当也是“跨年度持续累积”。如此讲来,N年以后,银行所有的关联交易均属于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和重大关联的区分也就没啥意义了,不尽合理。
四问: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公司网站披露控股子公司与保险公司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留言时间:2023-07-11
答复: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号)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其控股子公司与保险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建立机制进行监督管理,加强监督统筹,明确信息披露等总体要求。保险公司披露控股子公司相关关联交易信息,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答复时间:2023-07-18 答复单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备注:该条答复对银行同样适用。
五问: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 银保监发[2021]43号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但代理人不得为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不得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 请问法人股东委托该法人内部一般员工参加是否违反该条规定?
留言时间:2021-10-18
答复:《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 银保监发〔2021〕43号 )第十五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但代理人不得为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不得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其中,“股东自身”包括法人股东自身的工作人员。
答复时间:2021-10-18 答复单位: 银保监会
六问: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需要事前批准,还是事后备案?
留言时间: 2021-05-12
答复:《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商业银行报告以下信息:(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的,应当遵循上述规定。
答复时间:2021-05-14 答复单位: 银保监会
七问: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一《资本工具合格标准》,“发行银行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买该工具,且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资本工具提供融资”,请问“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是否包括对发行银行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例如发行人的股东?
留言时间:2020-10-19
答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中“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和“二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中均规定“发行银行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买该工具”,这里提及的关联方是指受发行银行控制的或发行银行可以施加重要影响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符合条件的银行股东可以购买该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提高银行不同层级的资本充足水平,增强风险抵补能力。
答复时间:2020-10-22 答复单位: 银保监会
备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资本根据合格标准
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相对于发行银行的债权人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包含转股条款的资本工具:(十五)发行银行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买该工具,且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资本工具提供融资。
三、二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三)不得由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相对于发行银行的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包含转股条款的资本工具:(十二)发行银行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买该工具,且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八问:关于两参一控的要求,作为主要股东参股两家商业银行或控股1家商业银行,是否还能以非主要股东参股其他商业银行?
留言时间:2020-01-07
答复: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的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2家商业银行或控股1家商业银行,同时可以以非主要股东参股其他商业银行。
答复时间:2020-01-10 答复单位: 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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