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将尽职免责与不良容忍度挂钩。《通知》明确,“普惠信贷业务风险状况未超过所在经营单位不良容忍度目标的,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对普惠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不追究领导或管理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经办的贷款不良率很高,但是所在单位没有超,原则上仍然适用于兜底情况尽职免责。
根据《通知》,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认定相关人员尽职履行职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针对适用对象,《通知》明确普惠信贷尽职免责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业务营销、受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相关人员,包括分管普惠信贷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普惠信贷业务管理人员、普惠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等。
同时,《通知》明确可适用于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以及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明确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其他表内外经营性授信业务可参照执行。
针对免责情形与追责问责要求,《通知》提出了鼓励担当、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问责的原则,分别列举了应免责情形、可减免责情形和不得免责情形。
一是对于无确切证据证明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失职或履职不到位的,要求原则上应免除全部责任。
二是在应免责情形的基础上,对于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基本履行了岗位职责,仅存在轻微过失的,明确可视情况减责、免责。
三是结合当前监管重点关注的违规问题,对于有重大过错的人员,明确不得免责。
1、弄虚作假,与借款人、中介等内外勾结,包装伪造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授信。
2、明知借款人存在无实际经营、借款用途违规等重大问题,仍办理贷款。
3、在信贷业务中存在重大失误,未及时发现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风险因素。
4、在授信过程中向借款人索取或接受借款人经济利益。
5、存在主观恶意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借款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7、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明确的其他不得免责情形。
《通知》还规范了尽职免责工作机制,要求银行在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中增加“申诉”环节,并强调不得因被评议人申诉而加重其责任认定结果,推动银行畅通申诉渠道,更好地保护信贷人员权益。
在提高效率方面,要求尽职免责工作启动后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
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
金规〔2024〕11号